(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组织指导。
(三)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五)承担全市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按照权限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以及质量安全科技发展政策。
(十六)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承担全市执业药师管理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
(二十一)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
(二十二)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三)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四)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