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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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12343/2021-5178734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品牌战略实施,营造“质量强企、品牌兴企”的浓厚氛围,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鲁政发〔2020〕12号),组织起草了《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办法》。8月30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办法》(淄质强办字〔2021〕5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淄博是一个工业大市,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一批质量品牌标杆和标兵,来解决有产品缺品牌、有速度缺质量、有制造缺创新的问题,来激发方方面面的创新创业热情。选树质量领军企业和人物,恰逢其时、正当其势。作为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选树质量领军企业和人物,是倡导,更是引领,通过评选标杆、树立标兵,引领质量发展、品牌提升,推动经济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以此实现质量强市、工业强市发展目标。
二、制定依据
修订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20〕12号)
3.《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淄发〔2018〕47号)
三、程序履行情况
2021年6月8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征求意见函,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单位意见,均书面回复无意见。
6月18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认定符合规定要求。6月22日,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办法》的起草主体、内容、程序均具有合法性。
6月21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企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总商会、新华医疗器械、英科医疗等22个单位和企业的反馈意见,均无修改意见。
8月2日,市司法局出具《关于对<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认为《办法》制定主体适格,程序履行合规,未发现《办法》在内容上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的问题。
8月30日,经市政府同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31条:
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选树原则和数量等内容。其中,在选树数量上,突出高质量发展鲜明导向,严控数量,质量领军企业每届不超过5个,质量领军人物每届不超过3个。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对质量领军企业和质量领军人物的申报条件进行了明确。注重激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领域中小企业成长。对“四新”领域企业申报条件适当放宽,运行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
第三章为组织管理。对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选树监督小组等各方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内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培育和指导工作,以更好推动科学、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我市企业的应用,提升管理水平。
第四章为选树程序。说明了选树工作的流程和步骤。明确在评审过程中增加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执行舆情调查程序,更好地对申报主体进行全面、全过程评审,提高选树质量。
第五章为选树监督。成立选树监督小组,加强选树过程监督,确保选树程序规范透明。
第六章为激励措施。对质量领军企业和质量领军人物实施3项正向激励措施,宣传其先进经验、推广其质量管理模式、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七章为选树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为切实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被选树为质量领军企业和质量领军人物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市质量强市办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有义务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在全市复制推广,全面提升全市质量发展水平。
第八章为撤销机制。为确保质量领军企业和质量领军人物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加了定期评估制度。根据定期评估、舆情调查等渠道获得的信息,对问题严重达到退出条件的,坚决实施撤销。
第九章为附则。说明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五、其他说明
《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