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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 选树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质强办字〔2021〕5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612343/2021-5178726
成文日期
2021-08-30
发文日期
2021-08-31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 选树办法的通知
淄质强办字〔20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以下简称质量领军企业(人物)〕主要选树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质量领军企业(人物)每两年组织选树一届,每届选树的单位和个人总数不超过8个。其中,质量领军企业每届不超过5个,质量领军人物每届不超过3个。
第五条 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质量诚信、社会责任。
第六条 质量领军企业(人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规范》、《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指标体系》等规定进行选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工作岗位或从事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省内质量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
(六)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无其他严重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活动,研究决定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选树结果,提报质量领军企业(人物)拟定名单;
(三)提报对选树单位和个人的撤销建议;
(四)研究、解决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质量领军企业(人物)的具体选树办法、选树规范、选树指标体系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选树的第三方机构;
(三)组建选树监督小组;
(四)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选树工作;
(五)落实定期评估制度,组织实施选树单位和选树个人的撤销机制;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承担质量领军企业(人物)的选树工作,并承担因选树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选树监督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者、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承担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的监督工作。
选树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当届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工作结束后即解散。选树监督小组成员每届轮换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行业内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四章 选树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前,市质量强市办印发本届质量领军企业(人物)申报通知,并公布质量领军企业(人物)的相关申报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淄博市质量领军企业(人物)申报表》,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各区县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经过初选后,由各区县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初选结果报市质量强市办。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选树办法、选树规范和选树指标体系,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舆情调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办根据选树情况和选树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质量领军企业(人物)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拟选树名单。
第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选树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的拟选树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选树监督
第二十条 选树活动接受选树监督小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选树监督小组提出对选树工作的意见,对活动中违反选树规则的,应如实向市质量强市办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选树监督小组要切实加强对选树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选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选树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选树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选树工作,依法保守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选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选树行为和选树结果。
第二十三条 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按照“树标对标夺标”活动要求,大力宣传质量领军企业(人物)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树立质量发展标杆和标兵。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广质量领军企业(人物)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引导其他相关企业对标提升。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荐选树为质量领军企业(人物)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第七章 选树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质量领军企业(人物)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质量领军企业(人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
第二十八条 选树单位和个人应在质量方面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选树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市质量强市办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八章 撤销机制
第二十九条 质量领军企业(人物)选树单位和个人的撤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市质量强市办落实定期评估制度,评估选树单位和个人的守法经营、示范引领、持续改进等事项。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质量领军企业(人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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