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MB28612343/2024-5438889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17 发布机构: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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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2023年8月,按照省市司法部门部署要求,依据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改废情况,结合前期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文件实施情况,制定印发了《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淄市监法规字〔2022〕113号,共14条)。2024年2月29日,淄博市政府令第118号决定废止《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根据自由裁量基准相关文件制定修改有关规定要求,需要对《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修改。

二、文件依据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淄博市政府令第118号等。

三、主要内容

1.决定废止相关内容(《基准》第9、10、11项),其他条款继续按原文件执行。

2.废止条款内容为《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3条,针对医药工作人员所在单位3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对应《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至第十七条。

3.《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淄市监法规字〔2022〕113号)其他11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继续有效

删除内容

(一)第9项。

违法行为:对医药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未建立真实、完整的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07年1月18日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医药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建立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专人管理,一人一档;”;

处罚依据:《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07年1月18日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医药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未建立真实、完整的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二)第10项。

违法行为:对医药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未组织对医药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07年1月18日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医药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定期组织本单位医药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处罚依据:《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07年1月18日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医药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未组织对医药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

(三)第11项。

违法行为:对医药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医药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离其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07年1月18日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医药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对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医药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岗位,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医药工作人员经治疗痊愈后应当允许其返回原工作岗位;”;

处罚依据:《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07年1月18日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医药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医药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离其工作岗位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