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草案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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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12343/2024-5438116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4-1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起草目的
2020年7月14日我局制定印发了《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22年9月5日,对该文件进行修订出台了《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淄市监法规字〔2022〕113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2023年8月,按照省市司法部门部署要求,依据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改废情况,结合前期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文件实施情况,组织修订、起草了《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共14条)。
二、文件依据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等。
三、主要内容
1.《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原基准基础上补充一条,共7条,针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以及电梯安全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对应《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
2.《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条,对原基准内容结合新《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适用条件进行了部分调整。基准针对“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有关情形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3.《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3条,针对医药工作人员所在单位3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对应《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至第十七条。
4.补充《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一)、(二)两项内容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共2条,1.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在规定地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的行政处罚;2.对未依法取得或者使用过期、失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处罚。
5.补充《淄博市养犬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1条,对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犬只交易等相关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