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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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12343/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2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备注 |
淄市监处字〔2022〕117号 | 淄博安居堂食品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淄博安居堂食品有限公司 | 91370303762884105C | 刘相美 | 1.没收违法所得1635元; 2.没收查封的150袋原料和扣押的790袋产品; 3.处罚款64000元。 |
2022/09/21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淄市监处罚 〔2022〕170号 |
张店安基口腔诊所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三)项 | 张店安基口腔诊所 | 370303600752485 | 荣海滨 |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2.处罚款20000元; |
2022/10/13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淄市监处罚﹝2022﹞174号 | 淄博银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淄博银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913703030673802472 | 姜雷 | 罚款1万元 | 2022/11/07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淄市监处罚〔2022〕81号 | 淄博市临淄鲁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农膜案 | 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农膜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淄博市临淄鲁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91370305164344395A | 顾晓明 | 罚款600元 | 2022/05/30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淄市监处罚〔2022〕178号 | 周村铭佳电器厂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多功能电热锅案 | 当事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销售多功能电热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多功能电热锅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周村铭佳电器厂 | 92370306MA3DH3D91E | 孙玉兰 | 1.处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2元。 |
2022/9/7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淄市监处罚﹝2022﹞172号 | 淄博旋驰风机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 淄博旋驰风机有限公司 | 91370305MA3RU25G9T | 李娟 | 1.没收违法所得14067元; 2.罚款15000元。 |
2022/09/27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