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四)
索引号: 11370300MB28612343/2020-501135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9-25 发布机构: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四)

发布日期: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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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3070 行政检查 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3700000631041 行政检查 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2.【文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42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五条第一款:“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43 行政检查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部委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违法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信用管理体系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承担本局登记企业的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44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
2.【部委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3.【部委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4.【部委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负责规定范围内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实施规定范围内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规定范围内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实施规范范围内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承担本局登记企业的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44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
2.【部委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3.【部委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4.【部委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负责规定范围内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规定范围内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实施规范范围内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7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45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8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46 行政检查 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部委规章】《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告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广告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抽查检查,避免多头执法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告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广告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抽查检查,避免多头执法等现象。
 
9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商标监管工作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监督检查 3700000631050 行政检查 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八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3.【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4.【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45号,2018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八条。
6.【部委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2004年8月修订)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全市商标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辖区商标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0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3700000631051 行政检查 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3.【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4.【部委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5.【部委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6.【部委规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监督外国企业办理年度检验;(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实施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52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十条:“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 3700000631053 行政检查 1.【法律】《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370000063105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对本行政区域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对本行政区域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55 行政检查 1.【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 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 3700000631056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3700000631057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7年9月修改)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7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58 行政检查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公布,2013年1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6.【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第八条。
7.【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8.【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9.【部委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6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8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 3700000631059 行政检查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必要时,对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对食品、食用农产品销毁及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县(市、区)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必要时,对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对食品、食用农产品销毁及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19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3700000631060 行政检查 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九条:“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相关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级监督抽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五十八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2.根据上级要求,负责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20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62 行政检查 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部委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三条:“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四)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第六十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63 行政检查 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4.【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5.【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7.【部委规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
2.【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七条:“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第三十九条:“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2.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实际,负责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3700000631064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授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授权和统一安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本辖区认证活动监督检查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七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授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2.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授权和统一安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现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3700000631065 行政检查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实施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本地实际,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2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66 行政检查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的指导、监督。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2.结合本地实际,对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 3700000631067 行政检查 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16年3月修订)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并组织对计量器具质量、定量包装商品和消费者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检查。”
3.【部委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4.【部委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5.【部委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职责划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县(市、区)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考核、批准事项的;(二)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四)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五)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部委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一条:“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委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5.【部委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第十四条:“专业计量站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业计量站执行授权任务的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 对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68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部委规章】《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6号)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商品量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7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3700000631069 行政检查 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8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 对能源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3700000631070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实施对能源计量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县(市、区)能源计量的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第二十一条:“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对能源计量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9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3700000631071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水效标识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水效标识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0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72 行政检查 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行政法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国发[1987]3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4.【行政法规】《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三条:"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5.【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部委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制造、修理、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县(市、区)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1.【法律】《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3.【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第十三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部委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三条:“
6.
7.【部委规章】《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国发[1987]31号)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4月国发[1987]31号)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制造、修理、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 对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3700000631073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国务院颁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对儿童玩具召回过程监督检查 370000063107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生产者进行的主动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根据上级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儿童玩具召回过程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上级委托,按要求完成儿童玩具召回过程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市、区)儿童玩具召回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四十二条:“从事玩具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根据上级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儿童玩具召回过程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上级委托,按要求完成儿童玩具召回过程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3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3700000631075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
2.【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十八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监督抽验的内容是: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的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3.【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茧丝经营者从事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活动是否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受理有关茧丝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
4.【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5.【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第十二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证检验、监督检查以及核查后的举报投诉情况等,建立相关企业的质量档案;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档案等资料提供的情况,按规定对相关企业质量信用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行政区域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本行政区域纤维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八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茧丝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建议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二十七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本行政区域工业纤维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标准监督管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3700000631076 行政检查 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通过)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令第53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5年12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4.【部委规章】《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1年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9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5.【部委规章】《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负责对能源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能源监督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具有检验能力的单位,承担能源标准实施监督检验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标准实施监督评估计划,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市、区)标准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5年12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第二十八条:“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以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标准实施监督评估计划,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标准监督管理 对团体标准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1077 行政检查 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2.【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2019〕1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团体信用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全市团体标准制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多头执法。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5年12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第二十八条:“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以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团体标准制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多头执法。
 
3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标准监督管理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管理 3700000631078 行政检查 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5年12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第十一条:“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二)企业的产品未按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生产销售,构成欺诈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全市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多头执法。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5年12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第二十八条:“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以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全县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多头执法。
 
37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食品的抽样检验 3700000631079 行政检查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部委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8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3700000631080 行政检查 1.【法律】《合同法》(1999年3月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合同行为的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合同行为的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9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组织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3700000672001 行政检查 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疫苗安全事件分级、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疫苗安全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开展医疗救治、风险控制、调查处理、信息发布、解释说明等工作,做好补种等善后处置工作。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疫苗安全事件的补种费用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2.【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十一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5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4.【部委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卫生部令81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行政法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六十五条:“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6.【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开展现场调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群体不良事件涉及的持有人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群体不良事件涉及的境外持有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包括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产品质量状况、生产过程、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
7.【部委文件】《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2011年8月国食药监办﹝2011﹞370号)第2.1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部委文件】《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的通知》(2013年食药监应急﹝2013﹞128号)第三十条: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挥处置。事发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要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赴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在行政辖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检,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9.【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2014年7月鲁食药监宣急﹝2014﹞130号)第2.1条:省局负责组织、协调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Ⅲ级、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3.3.4条:市、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二级预警措施制定三级、四级预警措施。
负责组织、协调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参照Ⅱ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制定Ⅲ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协调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Ⅳ级事件进行密切跟踪,对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n(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n(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n(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n(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    \n(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n(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n(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行政法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七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3.【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5.【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协调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参照Ⅱ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制定Ⅳ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0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化妆品监督检查 3700000672002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2.【部委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报卫生部备案。
3.【部委文件】《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3年第10号)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4.【“三定”规定】《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56号)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以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和随机抽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和随机抽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1.【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和随机抽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和随机抽查,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以及整改复查。
 
4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检查 3700000672003 行政检查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一百零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七十一条:国家建设中央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对疫苗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派检查员入驻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收集疫苗质量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对派驻期间的行为负责。
3.【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4.【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n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
6.【法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2017年11月修正)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7.【部委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第五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
8.【部委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9.【部委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3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
10.【部委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2017年11月修正)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11.【部委规章】《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第四十二条:“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都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市、区)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药人应当遵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药人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
13.【部委文件】《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0月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14.【部委文件】《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214号):第二十四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通过GLP认证后,在主要人员和实验设施发生变更,或出现可能严重影响GLP实施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十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通过GLP认证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15.【部委文件】《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第119号)五、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项目的监督,负责试验项目的现场检查。对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靠承担监督责任。
16.【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66号)第四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期间的监督检查和恢复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长期停产期间的监督检查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4〕33号)执行。”                                                                                                                                                        
17.【“三定”规定】《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56号)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以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日常检查、整改复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的有因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日常检查、整改复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的有因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n(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n(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n(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n(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    \n(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n(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n(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2.【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日常检查、整改复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的有因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日常检查、整改复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的有因检查。
 
4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3700000672004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监督实施。”
3.【部委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4.【部委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的年度自查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组织实施。”
6.【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后3个月内,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现场检查。”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7.【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纳入监督管理档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维修服务机构等进行延伸检查”。
8.【部委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2017年11月修正)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9.【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第五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第九十二条:“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可以用于评价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本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
10.【法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56号)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以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检查。
 
4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检查 3700000672005 行政检查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检查需要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四)药物警戒机构、人员、制度制定情况以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识别、评估、控制情况;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 。
4.【部委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卫生部令81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5.【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相关制度,配备相应监测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持有人采取的控制措施不足以有效防范风险的,可以采取发布警示信息、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要求其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组织开展再评价等措施,并组织对持有人开展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持有人和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并监督实施。”第六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对持有人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受持有人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6.【部委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保化[2011]476号)四、职责分工。(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主要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3.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4.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市县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检查工作。 
6.指导市县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检查工作。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n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事件监测和检查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事件监测和检查工作。
 
4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抽样检验 3700000672006 行政检查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二十九条:疫苗批签发应当逐批进行资料审核和抽样检验。疫苗批签发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应当根据疫苗质量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疫苗批签发申请资料或者样品的真实性有疑问,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的,批签发机构应当予以核实,必要时应当采用现场抽样检验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实。
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药人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用药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5,【部委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 期对药品质量检查和检验的结果进行公告。 ”
5.【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6.【部委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
7.【部委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8.【部委文件】《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7月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第三条...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第五条:抽查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
9.【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10月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 )第四条第一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监督抽验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验工作。”第四条第三款:“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抽验,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10.【部委文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03号)1.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抽检工作。 
2.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县级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
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2.【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n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4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抽样检验 3700000672006 行政检查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环节以及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承担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任务。第七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一般可分为监督抽检和评价抽检。
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二十九条:疫苗批签发应当逐批进行资料审核和抽样检验。疫苗批签发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应当根据疫苗质量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疫苗批签发申请资料或者样品的真实性有疑问,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的,批签发机构应当予以核实,必要时应当采用现场抽样检验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实。
3.【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4.【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药人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用药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5,【部委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 期对药品质量检查和检验的结果进行公告。 ”
6.【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7.【部委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
8.【部委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9.【部委文件】《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7月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第三条...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第五条:抽查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
10.【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10月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 )第四条第一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监督抽验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验工作。”第四条第三款:“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抽验,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11.【部委文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03号)1.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抽检工作。 
2.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县级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
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2.【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n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4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销毁 3700000672007 行政检查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十三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每批疫苗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批签发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核、检验。符合要求的,发给批签发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批签发通知书。 不予批签发的疫苗不得销售,并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不予批签发的进口疫苗应当由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进行其他处理。第八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3.【部委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9号))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4.【部委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3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三十四条 已被注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第三十六条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5.【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销毁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6.【部委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第四十九条: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7.【部委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8.【部委文件】《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10月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第二十三条:企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问题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销毁监督销毁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销毁。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市县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销毁。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n(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问题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销毁监督销毁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销毁。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700000131019 其他权力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证书注销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使用登记及证书注销相关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根据委托,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证书注销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委托,依法依规实施使用登记及证书注销相关工作。
 
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对多收价款行为的处理 3700001031047 其他权力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二十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
4.【部委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四条:“被举报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但应当扣除被举报人在价格投诉中已经退还的多收价款部分。”
依法依规做好本级办理价格案件中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程序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责令退还程序。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开展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工作。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法依规做好本级办理价格案件中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程序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责令退还程序。
 
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 3700001031048 其他权力 1.【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发改价检〔2007〕2814号)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尚未构成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时,可以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
 
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公布公告 3700001031049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2.【部委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七条:“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
负责本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案件的公告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进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公告。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公告工作。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案件的公告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进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公告。
 
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监制 3700001031050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2.【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2004年2月发改价格〔2004〕297号)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收费公示栏的监制单位,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各单位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监制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监制工作的相关规范; 
2.依法依规进行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监制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监制工作。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监制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监制工作的相关规范; 
2.依法依规进行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监制工作。
 
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取企业信用约束措施或提出相关建议 3700001031051 其他权力 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负责市局登记企业的信用约束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市局登记企业的信用约束。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信用联合惩戒。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局信用约束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局登记企业的信用约束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县局登记企业的信用约束。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信用联合惩戒。
 
7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直接开展或组织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 对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3700001031052 其他权力 1.【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2.【部委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2010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及其后果,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3.【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2018年12月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要求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直接开展或组织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
1.【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根据要求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或在市级市场监管局组织下,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
 
8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以及工业产品、食品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备案 3700001031053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未办理章程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处理。
 
9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并承担规定范围内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 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列入、移出 370000103105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部委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第六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七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3.【部委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期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部委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权限实施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规定范围内市场主体的列入和移出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列入、移出工作。
1.【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权限实施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列入、移出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规定范围内市场主体的列入和移出工作。
 
10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指导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并承担规定范围内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 3700001031056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部委规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权限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规定范围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列入和移出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权限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规定范围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列入和移出工作。
 
1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专利纠纷调解 专利纠纷调解 3700001031059 其他权力 1.【法律】《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0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6号,2010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3.【部委规章】《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调解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专利纠纷调解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专利纠纷调解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受省、市委托调解专利纠纷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专利纠纷调解工作。
 
1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材料的初步审查与申报 驰名商标案件材料的审核 3700001031060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14年7月修订)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 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立案调查,对是否符合驰名商标保护规定予以初步核实和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要求、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立案、审查和申报程序,依据上级机关批复履行驰名商标保护职责。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驰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                              2.【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14年7月修订)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组织实施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及特殊标志侵权纠纷的调解工作 应请求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3700001031061 其他权力 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九条第二款:“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45号,2018年6月修订)第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 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组织实施全市重大案件调解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等配套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调解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3.对县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管理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组织实施辖区案件调解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调解事项。
 
1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以及工业产品、食品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办理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370000103106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3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2018年9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4.【部委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部委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2017年10月修订)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负责对市级登记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市级登记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登记机关的公司(企业)备案业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对县级登记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县级登记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1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3700001031063 其他权力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1990年3月国办发〔1990〕13号)   
2.【规范性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30日工商市字〔2015〕178号)“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三)制定主体。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使用(九)推行工作主体。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职责,推荐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负责制定合同范本,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范本 直接实施责任: 
1.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合同范本,在本市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范本。 
指导监督责任: 
2.对本市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范本进行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制定合同范本,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范本 直接实施责任: 
1.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范本。
 
1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备案 3700001031064 其他权力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2号令)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2.【部委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2号令)第七十三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17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食品、食用农产品责令召回和停止经营 3700001031066 其他权力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五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3.【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4.【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五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食品、食用农产品责令召回和停止经营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法律规范要求,责令相关生产经营者采取召回、停止经营等相关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县(市、区)依法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责令召回和停止经营工作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食品、食用农产品责令召回和停止经营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法律规范要求,责令相关生产经营者采取召回、停止经营等相关措施。
 
18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3700001031068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2.【部委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对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对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备案。 
2.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县(市、区)实施备案工作。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部委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实施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对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实施备案。 
2.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19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 3700001031069 其他权力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条:“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 直接实施责任: 
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县(市、区)依法实施责任约谈。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部委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 直接实施责任: 
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20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的核实 3700001031070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2号令)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四条:“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受省局委托核实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 直接实施责任: 
1.核实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儿童玩具缺陷调查 3700001031074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获知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启动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 根据委托,组织实施儿童玩具缺陷调查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委托,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儿童玩具缺陷调查相关工作。  
1.【部委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四十二条从事玩具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3700001031075 其他权力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通过 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五十二条:“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少于三人或者重伤人数少于十人,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7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根据委托,组织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2.根据委托,组织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根据委托,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委托,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
 
2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承担地方标准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工作,依法承办设区的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批准工作 地方标准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工作 3700001031076 其他权力 1.【法律】《标准化法》(1998年1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第53号令)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5年12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第八条:“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并负责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可以委托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草拟标准。”
4.【部委规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15号)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5.【部委规章】《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19号)第六条:“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地方发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地方标准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组织做好本市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工作。 
2.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开展有关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审查和发布。 
指导监督责任: 
3.对各县(市、区)地方标准的申报指导。
1.【法律】《标准化法》(1998年1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或者备案,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县行政区域拟立项地方标准的申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县行政区域拟立项地方标准的申报工作。 
2.制定本县行政区域农业标准规范。
 
2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管理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管理工作 3700001031077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第三十八条:“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国家标准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委托,对设在本市的全国和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监督。                                      
指导监督责任: 
2.根据委托,加强对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监督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标准化法》(1998年1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委托,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监督工作。
 
2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 组织开展各领域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 3700001031078 其他权力 1.【法律】《标准化法》(1998年1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2.【规范性文件】《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3.【规范性文件】《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4.【规范性文件】《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07年10月 国标委农[2007]81号)第十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和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5.【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2007年1月 国标委农联[2007]7号)第五部分:“(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五)加强试点管理。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建立跟踪制度。”                                                    
6.【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6月 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第三部分:“(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考核和服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促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初审、指导、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本市国家和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对示范试点项目指导、监督和宣传。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国家和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标准化法》(1998年1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县行政区域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初审、指导、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县(市、区)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初审、推荐、指导、监督、宣传。
 
2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知识产权金融促进工作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审核 3700001031079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促进专利运用、专利资助奖励、专利人才培养、专利行政保护等相关工作。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鲁科字〔2015〕88号)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支持,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第五条:“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补助最多不超过三次。”第八条:“市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企业扶持项目审核,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拨付资金。每年1月31日前,由市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政策兑付报告、审核材料和相关资金文件。”第九条:“每年4月30日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对各市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资金预拨和上年度资金清算的意见,省财政厅据此下达各市资金。”
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评估费补贴审核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评估费补贴审核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7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 3700001031081 其他权力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重点工作第五条:“加快知识产权强企建设。2.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出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指南,推动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引导优质服务力量助力企业形成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出台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性文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四)3、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挥优势企业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优势培育、示范培育等工作中的作用。”
3.【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三)4、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建立完善与国家相衔接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体系。”
4.【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知管字[2017]82号)第二条:“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一次。”
按上级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按上级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上级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28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 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 370000103108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三)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29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工作 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以及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370000103108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8号,2005年7月)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受理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 直接实施责任: 
1.受理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受理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 直接实施责任: 
1.受理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
 
30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城市的申报推荐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申报推荐 3700001031084 其他权力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重点工作第三条:“到2020年,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目标如期完成,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保护和运用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建成一批知识产权强省、强市,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保障,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1.建成一批知识产权强省、强市。推进引领型、支撑型、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发挥知识产权强省的示范带动作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可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等基础上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的知识产权强市。进一步探索建设适合国情的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2.【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第六条:“试点城市的申报程序:(一)制定初步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根据试点城市工作要求,结合城市工作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特色主题,制定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3年期),经城市政府原则同意后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城市的推荐报送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城市材料申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申报推荐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申报推荐 3700001031085 其他权力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重点工作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1.建成一批知识产权强省、强市。推进引领型、支撑型、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发挥知识产权强省的示范带动作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可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等基础上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的知识产权强市。进一步探索建设适合国情的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2.【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评定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有关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协助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域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主体。省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有效衔接、协调一致。”
按要求开展本区域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区域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园区的申报推荐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园区申报推荐 3700001031086 其他权力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重点工作第六条:“推动产业升级发展。1.推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引导产业创新发展,开展产业知识产权全球战略布局,助推产业提质增效升级。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新材料、生物医药、物联网、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实施一批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重点区域,推动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
2.【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面向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园区的申报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要求开展本区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园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园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
 
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内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园区的推荐报送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材料受理、初审。
 
3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推荐 3700001031087 其他权力 1.【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知发协字〔2014〕41号)第十二条:“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情况作为科技项目立项,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
2.【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第四十一条:“...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
3.【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各省知识产权局,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相关部署,组织区域内骨干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
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内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内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相关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内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内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相关工作
 
3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推荐工作 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推荐 3700001031088 其他权力 1.【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权战略纲要》 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推荐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推荐报送相关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推荐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推荐报送相关工作。
 
3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中国专利奖申报推荐工作 中国专利奖申报推荐 3700001031089 其他权力 1.【规范性文件】《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知办发管字〔2018〕20号) 第六条:“ 一、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二、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有关初评工作。” 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奖申报推荐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奖申报推荐相关工作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奖申报推荐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奖申报推荐相关工作
 
3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 对食品检验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 3700001031091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八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按照本级抽检任务,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本级抽检任务,依法对违规食品检验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本级抽检任务,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本级抽检任务,依法对违规食品检验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37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调查 3700001031092 其他权力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第一百零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2.【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依法依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调查 直接实施责任: 
1.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相应措施。 
2.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县(市、区)调查处理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法依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相应措施。
 
38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以及备案工作。 药品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3700001072001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7年11月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给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
2.【部委文件】《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国食药监安[2005]541号)第七条:“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签署加工合同后30日内填写《接受境外药品委托加工备案表》和《承诺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八条:......备案后企业方可生产。”
3.【部委文件】《关于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2011年8月国食药监安[2011]325号) :二、严格审查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资料
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委托生产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备案依据、条件、程序、所需材料等,便于申请人查阅。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管。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9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药品(含医疗器械)的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3700001072021 其他权力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三条:“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   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
3.【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第五十五条:“ 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4.【部委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卫生部令第81号)第三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
5.【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二)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据风险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风险消除后,采取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6.【部委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7号局令)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7.【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第七十一条: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
8.【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4月卫生部65号令)第十八条:“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前,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
9.【部委规章】《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
10.【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1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持有人采取的控制措施不足以有效防范风险的,可以采取发布警示信息、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要求其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组织开展再评价等措施,并组织对持有人开展监督检查。”
负责市级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控制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紧急控制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紧急控制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控制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紧急控制措施。
 
40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责令召回 3700001072022 其他权力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
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4.【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责令召回的决定可以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批准该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作出该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令召回信息。”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召回。”
5.【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50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第九条: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
6.【部委规章】《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7.【部委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9号)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8.【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二)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据风险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风险消除后,采取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责令召回或责令停止销售市级法定职责范围内问题产品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责令召回或责令停止销售。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责令召回或责令停止销售。
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2.【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部委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责令召回或责令停止销售县级法定职责范围内问题产品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责令召回或责令停止销售。
 
4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责令召回 3700001072022 其他权力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
4.【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责令召回的决定可以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批准该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作出该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令召回信息。”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召回。”
5.【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50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第九条: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
6.【部委规章】《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7.【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二)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据风险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风险消除后,采取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8.【部委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9号)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责令召回或责令停止销售市级法定职责范围内问题产品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责令召回或责令停止销售。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责令召回或责令停止销售。
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2.【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部委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责令召回或责令停止销售县级法定职责范围内问题产品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责令召回或责令停止销售。
 
4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缴销、收回、撤回 3700001072024 其他权力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八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
3.【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4.【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六十四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 。
5.【部委规章】《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6.【部委文件】《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情况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65号)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 。
7.【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鲁食药监发〔2006〕38号)第十二条:存在3条(含3条)以上严重缺陷项目的企业,检查组应现场收回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上缴发证机关;情况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负责市级核发的许可证件等的撤销、缴销、收回、撤回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条件、材料、程序等,对市级核发证件进行撤销、缴销、收回、撤回。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 3700001072025 其他权力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2.【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按照原核准事项在十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与原许可证一致。”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一)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三)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的;(四)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部委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4.【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5.【部委文件】《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情况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65号)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损失、毁损、无法辨认的,应该向原许可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媒体或许可机构官网声明作废满15日后,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发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第二十五条 有下令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依法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6.【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行政许可证明文件补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鲁食药监发〔2005〕22号):为规范药品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的补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负责市级级核发的许可证件等的补发和注销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条件、材料、程序等,对市级核发证件进行补发和注销。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约谈 3700001072033 其他权力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二条:疫苗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任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
3.【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管理或者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存在缺陷,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一)基本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需要整改的,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据风险相应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
4.【部委规章】《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第二十五条:“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鲁食药监保化〔2014〕204号)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系指取得合法资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约谈:(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二)存在可能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发生安全事件且影响较大;(四)有关情况涉及到质量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
负责市级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经营者)进行约谈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市级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经营者)进行约谈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县(市、区)约谈工作。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经营者)进行约谈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县级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经营者)进行约谈
 
4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约谈 3700001072033 其他权力 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二条:疫苗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任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
2.【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3.【部委规章】《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第二十五条:“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4.【部委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管理或者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存在缺陷,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一)基本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需要整改的,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据风险相应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鲁食药监保化〔2014〕204号)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系指取得合法资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约谈:(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二)存在可能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发生安全事件且影响较大;(四)有关情况涉及到质量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
负责市级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经营者)进行约谈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市级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经营者)进行约谈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县(市、区)约谈工作。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3.【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县级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经营者)进行约谈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县级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经营者)进行约谈
 
4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召回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的备案 3700001072036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准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负责接收第一类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接收报告。
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n(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n(二)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有关召回信息的;\n(三)应当责令召回而未采取责令召回措施的;\n(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能督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效实施召回的。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7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3700001072039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第五十九条:“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备案资料存档”。第六十条:“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
3.【部委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17年1月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修正)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第六十九条:“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备案资料存档”。第七十条:“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类别调整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0月鲁食药监发〔2016〕32号)第四条:“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第十二条:“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表中,发给新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与原备案凭证一起使用,并在网站上公布变更信息,将变更资料存档。”第十三条第二款:“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或者不再生产该产品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备案部门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网站上公布有关取消备案的信息。”
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48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3700001072040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二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备案。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 
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49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 出口医疗器械备案 3700001072042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七十条第一款:“生产出口医疗器械的,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并将产品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负责出口医疗器械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备案依据、条件、程序、所需材料等,便于申请人查阅。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0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3700001072043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十二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5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备案 3700001072044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主动公示备案依据、条件、程序、所需材料等,便于申请人查阅。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5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3700001072045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负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3,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药品委托检验备案 3700001072046 其他权力 1.【规范性文件】《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2004年4月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对放行出厂的制剂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除动物试验暂可委托检验外,其余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以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上述检验项目如有委托行为,受托方应相对稳定,有关委托情况(包括变更受托方)须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省直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2012年11月鲁食药监安〔2012〕235号):“二、严格委托检验备案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开展委托检验工作。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进行资质审查和检验能力评估,经确认符合要求后,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委托项目、双方责任和义务。”
负责药品委托检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 3700001072048 其他权力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2010年11月国办发〔2010〕56号)“(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检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部委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34号)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的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应在采购机构确定供货品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清单(见附表1)报采购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存放。”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2年2月鲁政办发〔2012〕10号)“三、主要任务与重点项目 (四)基本药物监管。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生产、配送、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基本药物品种和生产配送企业档案,加强基本药物中标企业生产和配送监管,建立中标基本药物留样备案制度……全面实现基本药物电子监管。”
4.【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1〕126号)三:“报备方式:基本药物中标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按《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目录清单》和《基本药物自配送或委托配送单位名单》表格的内容逐项填写好,报备案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辖区内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药品使用管理规范确认 3700001072049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药人应当遵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2007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鲁食药监发[2007]37号印发)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用药人药品购进、储存、调配环节的质量管理……”。
3.【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2008年4月鲁食药监市[2008]31号)“二、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由各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三、经检查,凡是达到《标准》要求的,由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
组织实施药品使用管理规范确认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实施辖区内药品使用管理规范确认工作。 
2.监督责任。对发现的不规范情形,要求用药人进行改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 3700001072050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公布)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负责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备案依据、条件、程序、所需材料等,便于申请人查阅。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法律】《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公布)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 3700002031050 公共服务 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2.【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3.【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4.【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6.【部委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
7.【部委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8.【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三条。
9.【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第三十二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理投诉举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举报。 
指导监督责任: 
2.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1.【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理投诉举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举报。
 
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价格法律政策宣传活动 3700002031051 公共服务 1.【规范性文件】《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5月,中办发〔2017〕31号)
2.【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普法责任清单》
3.【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2006年1月发改价检〔2006〕138号)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宣传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价格服务进万家”、“价格法、反垄断法实施周年纪念日”等活动,以及印制宣传册等方式,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和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知识,服务群众价格需求。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价格宣传工作。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宣传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价格服务进万家”、“价格法、反垄断法实施周年纪念日”等活动,以及印制宣传册等方式,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和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知识,服务群众价格需求。
 
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 企业信息公示 3700002031052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负责规定范围内企业的信息公示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公示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信息。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县(市、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公示工作。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规定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公示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公示规范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
 
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3700002031053 公共服务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维权援助申请,免费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2010年5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确定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维权援助申请,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
3.【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山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15〕40号):“二、主要任务……(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创新驱动发展……3.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实现维权援助网络17市全覆盖。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探索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诚信评级体系。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供专业支撑”。                                     
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单位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3700002031054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11月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行业专利专题信息数据库,进行专利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为专利运用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
3.【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水平,完善国家区域专利信息服务(济南)中心和国家级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基地。健全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强化专利对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引领支撑,推动重点产业的专利协同运用,培育形成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模式”。
4.【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山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40号):“二、主要任务……(四)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升服务水平。……2.加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区域(济南)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建设集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信息于一体的综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备、共享高效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与法律、经济、科技、产业运行等各类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和综合运用。”。
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单位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3700002031055 公共服务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3.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依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7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3700002031056 公共服务 1.【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7号) “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普及计量知识。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组织开展“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普及计量知识。
 
8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 3700002031057 公共服务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2.【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1.4.4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信息。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信息。
 
9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标准化改革政策解读 3700002031061 公共服务 1.【法律】《标准化法》(1998年1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2.【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
3.【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
4.【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鲁政字〔2018〕125号)
5.【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
6.【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东标准”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47号)
标准化改革政策解读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向社会进行标准化改革政策解读。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标准化改革政策解读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向社会进行标准化改革政策解读。
 
10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 3700002031064 公共服务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辖区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负责本辖区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市、区)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根据委托,实施本辖区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委托,依法依规实施本辖区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工作。
 
1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接受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首次维保前的书面告知 3700002031065 公共服务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辖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首次维保前告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负责本辖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首次维保前告知工作。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本市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的书面告知 3700002031066 公共服务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所在地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本市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告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负责本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本市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告知工作。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公开特种设备信息 特种设备信息查询 3700002031067 公共服务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特种设备信息查询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特种设备信息查询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1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拟订全市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质量月活动 3700002031070 公共服务 1.【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第八条 第一款:“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大力宣传普及质量基础知识、质量工作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质量文化建设先进典型。” 质量月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质量月活动。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开展质量月活动。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质量月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质量月活动。
 
1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争议调解 3700002031071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第十四条:“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第十六条:“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权处理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产品质量争议,认为需要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相关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争议调解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实施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相关工作。
 
1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公开市场监管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3700002031073 公共服务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7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公开市场监管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3700002031073 公共服务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8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公开市场监管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31079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公开市场监管信息。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依法依规公开市场监管信息。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公开市场监管信息。
 
19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 3700002031081 公共服务 1.【法律】《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按职责分工对失业人员提供服务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职责分工对失业人员提供服务指导
1.【法律】《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职责分工对失业人员提供服务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职责分工对失业人员提供服务指导
 
20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监督管理价格收费行为 价格投诉调解 3700002031082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价格投诉纠纷的调解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调解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调解程序。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调整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价格投诉调解工作。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价格投诉纠纷的调解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调解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调解程序。
 
2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3700002031083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2.【规范性文件】《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九条:“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实施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工作。
 
2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3700002031083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2.【规范性文件】《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九条:“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实施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工作。
 
2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纤维质量监督,提供公证检验服务 对棉花经营者棉花进行公证检验 3700002031084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第十四条:“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 对棉花经营者棉花进行公证检验 直接实施责任: 
1.实施对棉花经营者棉花进行公证检验。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一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或者时间要求,或者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收取公证检验费用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退回所收取的公证检验费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未实施公证检验而编造、出具公证检验证书或者粘贴公证检验标志,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纤维质量监督,提供公证检验服务 对国家入库、出库的储备棉进行公证检验 3700002031085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对国家入库、出库的储备棉进行公证检验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对国家入库、出库的储备棉进行公证检验。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一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或者时间要求,或者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收取公证检验费用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退回所收取的公证检验费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未实施公证检验而编造、出具公证检验证书或者粘贴公证检验标志,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纤维质量监督,提供公证检验服务 对茧丝进行公证检验 3700002031086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国家推行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桑蚕干茧销售逐步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其他有必要进行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含国家储备的茧丝),由国家确定实施公证检验的茧丝品种、类别和实施公证检验的环节;上款所称茧丝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茧丝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对茧丝纤维进行公证检验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对茧丝纤维进行公证检验。
1.【部委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八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茧丝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建议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茧丝质量公证检验中不符合有关要求,出具的茧丝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6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纤维质量监督,提供公证检验服务 对毛绒纤维进行公证检验 3700002031087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六条:“国家实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上款所称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对毛绒纤维进行公证检验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对毛绒纤维进行公证检验。
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不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或者出具的毛绒纤维质量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未实施检验而编造、出具毛绒纤维质量检验证书,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7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纤维质量监督,提供检验服务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进行检验 3700002031088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进行检验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进行检验。
1.【部委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不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或者出具的毛绒纤维质量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未实施检验而编造、出具毛绒纤维质量检验证书,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8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纤维质量监督,提供公证检验服务 对麻类纤维进行公证检验 3700002031089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六条:“国家推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本办法所称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实施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品种、检验环节和检验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麻类纤维进行公证检验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对麻类进行公证检验。
1.【部委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二十五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不执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时间要求,或者出具的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9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参与调查食品安全相关事故 对公安机关商请事项提供协助 3700002031098 公共服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2.【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5年12月22日食药监稽〔2015〕271号 )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涉案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地市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依法依规对公安机关商请事项提供协助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公安机关商请,依法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协助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法依规对公安机关商请事项提供协助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公安机关商请,依法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
 
30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72001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n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九条:“行政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标准,或者编制相关规划、计划、方案、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拟定、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草案主动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负责市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做好本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不按规定向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移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的。
 
负责县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做好本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31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3700002072002 公共服务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2.【法律】《“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四)加强全过程监管。4.加强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科普宣传工作体系,构建立体化新闻宣传平台,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科学素养。专栏4 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能力提升项目。(二)立体化科普宣传计划。实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项目,依托现有资源加强科普示范基地、宣传站和科普知识库建设,充实宣传力量,推广&lsquo;两微一端&rsquo;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lsquo;全国安全用药月&rsquo;活动。
3.【法律】《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2016&mdash;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5号)三(七)4.建设科普宣传体系。实施立体化科普宣传计划,培育食品药品科普及法制宣传示范基地,建设覆盖食品药品安全主要知识门类的科普知识库,开发移动化、可视化、全媒体交流载体。将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公民普法、科普宣传、职业教育和学生课堂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等主题活动。拓展风险交流渠道,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互动性。
市级层面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市级科普宣传工作体系,构建立体化新闻宣传平台,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科学素养。实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项目,开展市级层面“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县级层面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县级科普宣传工作体系,构建立体化新闻宣传平台,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科学素养。实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项目,开展县级层面“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
 
32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处理 3700002072003 公共服务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5月修订,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3.【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4.【部委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接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投诉举报。 直接实施责任: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承担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或转办、移送等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接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投诉举报。 直接实施责任: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承担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或转办、移送等工作。
 
33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以及质量安全科技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3700002072004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8〕43号)第二条:“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已批准上市药品的出口,国务院有关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药品除外。……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药品出口提供便利的服务事项。”第三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出具办理工作。”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销售证明办理事项的通知》(鲁食药监办〔2017〕230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为更加方便我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出口,决定原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办理的“药品销售证明”“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下放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办理。”
办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服务职责。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4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3700002072005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6月2015年第18号)第三条:“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管理工作。”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办理工作的通告》》(2020年第10号)“一、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红外体温计等五类重点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由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负责办理......二、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出口销售证明办理工作由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负责......。”
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