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外资登记告知承诺操作流程(市场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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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12343/2021-500660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资登记告知承诺操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
(一)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应提交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公司章程。
3.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二)企业办理变更住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人申请企业设立及变更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并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免于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登记机关受理
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予以受理,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三、核准发照
登记机关对企业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核准,发放《营业执照发照》,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