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
市场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打造宽松平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前期基础上,淄博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2024年5月印发的《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及配套出台的三张清单进行修订,形成新的《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及配套出台《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2025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征求意见稿)。现依据《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沟通,请提出意见建议时留下联系电话。
意见建议征集起止时间: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4月18日。
联系单位: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96号1532室;
电话及传真:0533-3110918
政务邮箱:zbsscjgjzcfgk@zb.shandong.cn
特此公告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及总局、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其他监管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免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本办法所称的轻罚包括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坚持过罚相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做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第六条 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当事人因残疾、重大疾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求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可以结合违法具体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
(七)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八)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
(九)因当地传统习俗等有违法行为;
(十)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十一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没有给相关公众造成实质性损失以及不利影响或者造成较小损失及不利影响等;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
(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
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四)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
(五)当事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授权;
(六)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两年内没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含不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视为初次违法。但当事人被处以两年以上职业禁止罚的除外。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发现当事人两年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为五年)没有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第十五条 “同一性质违法”是指适用同一法规规章条、款、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在立案前的核查阶段已查清事实,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核查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留档备查。
在立案后查清事实,拟作出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阐明违法事实和理由,结案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立卷归档备查。
对于违法行为成立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给予批评教育,并引导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市局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责制定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自由裁量权基准、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作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相关处罚自由裁量依据,并进行动态调整。
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或者不符合其中所列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有关规定,结合本办法,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
对于执法办案单位认为不宜适用市局制定的相关清单的案件,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向市局进行个案请示,由市局决定是否适用。
清单列明违法事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裁量结果不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对有证据证明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等对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 月 日。
附件:1. 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5版) .doc
为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打造宽松平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前期基础上,淄博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2024年5月印发的《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及配套出台《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2024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三张清单进行修订,形成新的《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及配套出台《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2025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
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先后出台多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对建立企业轻微违法免罚轻罚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前期,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和监督罚款的设定与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文件政策要求,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2024年5月23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并配套出台《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2024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三张清单,在全市系统构建企业容错纠错免罚轻罚机制,着力从源头化解“小过重罚”、“机械式”执法和“一刀切”执法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打造“治未病、轻免罚、重严惩”有法度有温度的执法模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监管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助力全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经过近一年的适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三张清单也反映出涵盖范围不够、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届定不够晰的问题。特别是2025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对食品监管领域不罚、免罚事项进行了规定,我局制定的“三张清单”与该文件规定的事项和不罚、免罚适用条件与有较多不一致之处,亟需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三、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修改两条、增加一条。
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做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两年内没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含不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视为初次违法。但当事人被处以两年以上职业禁止罚的除外。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发现当事人两年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为五年)没有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三张清单”中,《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未作修改;《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原清单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扩充,由原来的50项,增加到92项,内容更加丰富、适用条件更加细化,并着重对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进行分别届定;《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对应不罚清单进行了调整,由原清单18项扩充到22项。
近年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先后出台多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对建立企业轻微违法免罚轻罚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前期,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和监督罚款的设定与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文件政策要求,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2024年5月23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并配套出台《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2024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三张清单,在全市系统构建企业容错纠错免罚轻罚机制,着力从源头化解“小过重罚”、“机械式”执法和“一刀切”执法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打造“治未病、轻免罚、重严惩”有法度有温度的执法模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监管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助力全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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