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淄市监法规字〔2022〕113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612343/2022-5263102
统一编号
ZBCR-2022-0650001
成文日期
2022-09-05
发文日期
2022-09-0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淄市监法规字〔2022〕113号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等有关规定,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7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淄市监法规字〔2020〕123号)废止。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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