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公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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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8-10 发布机构: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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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市直部门间协作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淄编办〔2020〕37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我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52项,分别是: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2. 煤炭质量监管;3. 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4.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5.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6. 学校安全;7. 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8.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9. 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10. 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问题;11. 野生动植物保护;12.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3. 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14.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15.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16. 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17. 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制(修)订;18. 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19. 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20.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21. 农业机械质量安全执法;22. 药品流通管理;23. 成品油监管;24.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26.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问题;27.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28. 危险化学品监管;29. 对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的办理;30. 对市场服务类审批事项的办理;31. 价格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价格和收费公示;32.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33. 广告监督管理;34. 食品摊贩监管;35. 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36.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37.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38.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39. 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监管;40.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41.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42. 拍卖监督管理;43.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44. 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45. 肥料监管;46. 消毒产品监管;47.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4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49. 注销被列入淘汰落后关停企业生产许可证;50. 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51. 生活垃圾分类;52.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相关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1. 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制(修)订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技术标准,开展服务业品牌建设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拟订全市标准化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和发布。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

2. 煤炭质量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工作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对商品煤进行抽检。

市市场监管局:对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煤炭使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 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储煤场、煤炭质量、煤炭购销台账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对煤炭运输车辆运输的煤炭质量及来源去向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督导燃煤单位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对无照经营煤炭的行为进行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工业企业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4.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市民政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管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工作。

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5.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试卷清点、运送、保管、交接,以及考务培训、考务组织、评卷、录取等环节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考试作弊查处和各类招生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快速处置考试安全事件。负责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牵头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市公安局: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维护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与教育部门联合值班。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国网淄博供电公司: 负责教育招生考试报名、施考、扫描、评卷、录取的电力保障。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及告知。

市法院:审判涉考涉招违法犯罪案件,案件处理结果通报教育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 规范考生体检标准。指导考生体检工作。检查考点周边以及考试、阅卷、录取场所的生活饮用水、现制现售水卫生情况。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提供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技术支持。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控教育招生考试宣传导向,协调各新闻媒体。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6. 学校安全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和校门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治安和交通复杂路段,实行民警定点执勤和武装巡逻,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7. 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市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市能源规划相衔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9. 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车用汽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汽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10. 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应当予以协助。

11. 野生动植物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1.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2.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3.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有关陆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协调、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2.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不含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3. 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淄博中心支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制定实施区域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对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银保监分局:负责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市场调控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税务局:负责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14.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指导实施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土地、规划管理政策,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淄博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分别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供金融支持。

15.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井道等土建工程建设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

16. 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7. 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制(修)订

市水利局:负责对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负责生活服务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申报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申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的审核和发布工作。

18. 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屠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重点检查以畜禽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立案审查。

19. 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下同)、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动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0.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食用畜禽及其产品、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食用畜禽及其产品、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21. 农业机械质量安全执法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22. 药品流通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企业的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管理,拟订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市商务局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23. 成品油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原油进口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贷款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成品油监管过程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将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纳入有关立法内容。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与市应急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成品油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手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24.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外办:负责与驻外使(领)馆联系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反馈有关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犯罪行为的处理。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对海关通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性质和影响进行研判,及时提出防控对策和建议,及时向海关部门通报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信息。做好口岸传染病病人的交接、诊疗、流调、信息反馈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淄博海关: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通报口岸疫情及处置情况。

26.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问题

市卫生健康委:1.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2.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3.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4.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5.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调查结果。

市市场监管局:1.协助市卫生健康委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对于市卫生健康委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2.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3.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27.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并对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和抽样检验,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市卫生健康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部门。

28. 危险化学品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受省应急厅委托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区县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授权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根据授权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反应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道运行安全。

29. 对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30. 对市场服务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市场服务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商务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31. 价格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价格和收费公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收费公示牌的形式监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通过成本监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以及跟踪评估等方式对政府定价商品和收费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负责解释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示牌中涉及政府管价商品和收费政策需要进行认定的事项。

32.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市市场监管局:履行牵头协调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究和解决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组织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依法对外商投资的网络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加强对网络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权、专利权);治理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加强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非法直销活动;组织指导查处互联网价格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管理。

市委网信办: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侦查和打击各类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商务局:负责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商品交易有关寄递服务的监督。

淄博海关:负责进出境监管、查缉走私,并承担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际海关合作等职责。

33. 广告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和工作衔接,形成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监管合力。指导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建立健全与公安部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涉罪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

市公安局:负责督办重大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

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审批事项的办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管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工作,加强对播出机构、报刊出版单位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广告审查责任落实,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养生节(栏)目、新闻报道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34. 食品摊贩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镇容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35. 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1.负责对淄博海关通报的可能对本市造成影响的境外食品安全事件或者进口食品严重安全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2.本市境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涉及出口的,及时通报淄博海关。

淄博海关:1.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2.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对本市境内可能造成影响的境外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36.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市市场监管局:1.参与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参与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2.协助市卫生健康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3.负责对市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中不安全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1.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我市范围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2.根据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3.负责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对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证据。在遇到拒绝、阻挠、干涉时提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处理。

37.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能力保持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监管范围内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8.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药监局安排部署情况,负责推动药品零售环节的追溯体系建设。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推动药品使用领域的追溯体系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鼓励药品企业积极开展追溯体系建设。

39. 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

40.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负责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督管理

41.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42. 拍卖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43.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44. 大型活动、文艺演出舞台相关产品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负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流通环节搭建舞台零部件(舞台桁架)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5. 肥料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省农业农村厅做好肥料登记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化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46. 消毒产品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有关机构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监督检查。负责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消毒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7.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违反《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进行处罚。负责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查处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卫生健康委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9. 注销被列入淘汰落后关停企业生产许可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汇总整理上年度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情况,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告。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职责实施监管。依据相关部门监管核查落实通报,对已关停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50. 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市医保局: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多收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退回多收取的医保基金,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并及时通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

51. 生活垃圾分类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等。起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法规政策、技术规范、标识系统及编制专项规划等。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执法保障工作,全面配合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助牵头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宣传及文明创建工作考核,利用各种媒体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市总工会: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对各级工会工作考核,定期开展工会进企业、进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团市委:负责组织领导各级团组织及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鼓励和引导青少年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市妇联:负责组织动员巾帼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把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美在家庭”创建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方案并贯彻落实,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核准、备案)及概算、立项审批等,积极争取国家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指导推动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市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保障,配合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支持。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中转、运输、末端处置项目设施设备的用地,做好终端选址指导服务工作。负责新建、改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分类垃圾放置点、垃圾分类专题宣传栏等)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有害垃圾运输、处理企业,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项目环评审批等,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过程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管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核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依法依规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承担相关建设工地生活垃圾分类落实督查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公共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车辆和出租客运汽车上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生产基地农作物废弃物、果蔬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生态有机肥料在农业生产方面的应用。负责将农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纳入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考核工作。

市商务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指导有条件的区县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回收网络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对接,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旅游星级饭店创建评定内容。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完善卫健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方案,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严禁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爱国卫生运动相关活动。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限塑令”的监督检查;倡导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标准实施产品包装。

市体育局:负责开展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督导考核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涉及到专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2.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资质许可工作,以及城市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和处置指导工作,负责市级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数量核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