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开展全面清理谐音成语活动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1301264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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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谐音是属于汉语言的一种特有现象,合理使用谐音能够达到一语双关的效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经营者的店铺招牌、商品包装、商业广告上使用“谐音换字”的形式,对汉语成语、俗语等进行改编,以达到吸引消费的目的。如果在使用谐音时生搬硬套,甚至滥用、恶搞“谐音换字”,不仅会对公众造成误解,更有可能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三)招牌、广告用字;……”,表明广告用语应当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之“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表明,成语使用不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

如果经营者滥用谐音成语发布广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近年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坚持立足维护广告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旋律、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广告导向监管,严厉打击涉及敏感、政治安全以及含有低俗、媚俗、庸俗等内容的商业广告。今年,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开展“两书八进”普法活动,不断提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法律素养和自律意识;通过开展导向类广告监测监管,虽然暂未监测到滥用谐音成语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发布广告的行为,但发现并查办了“银泰城借庆祝建党100周年从事商业宣传”等一系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案件,有力维护了广告领域意识形态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接受您的合理建议,立足自身职责,开展清理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滥用成语发布广告行动,坚决查处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广告,不断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加强自律意识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自觉,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市场主体法治意识。持续推进“两书八进”广告普法,结合我市“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活动,大范围组织开展广告法律法规知识宣讲,发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上门指导,不断提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法治意识。

二是加强监测监管,严厉打击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把扭曲歪解滥用成语、含有低俗媚俗庸俗内容等导向类商业广告作为重点,着力加强传统媒体、户外媒体和互联网媒体的监测,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广告,有力震慑违法者。

三是加强沟通协作,维护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淄博市虚假广告整治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强化信息互通机制,依法处置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指导市广告协会在全市范围内倡树不使用谐音成语发布广告,打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

1.明确使用谐音成语是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清理正在使用谐音成语的店铺招牌、户外广告、商品包装等。2.相关职能部门规范、监督成语使用,在审批店名和广告时严格把关,严禁谐音成语出现。3.发挥市广告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发布《不使用谐音成语倡议书》。4.结合我市开展的开展“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活动,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