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612343/2025-5517914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19 发布机构: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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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先后出台多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对建立企业轻微违法免罚轻罚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前期,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和监督罚款的设定与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文件政策要求,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执法理念,2024年5月23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并配套出台《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2024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三张清单,在全市系统构建企业容错纠错免罚轻罚机制,着力从源头化解“小过重罚”、“机械式”执法和“一刀切”执法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打造“治未病、轻免罚、重严惩”有法度有温度的执法模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监管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助力全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经过近一年的适用,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市系统共办理免罚减罚案件700余件,免罚减罚金额达3500余万元。但在实际工作中,三张清单也反映出涵盖范围不够、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界定不够晰的问题。特别是2025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对食品监管领域不罚、免罚事项进行了规定,我局制定的“三张清单”与该文件规定的事项和不罚、免罚适用条件与有较多不一致之处,亟需进行修订。

同时,为落实省、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整治乱罚款、执法标准不一致等有关部署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进一步统一和明确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相关违法行为免罚、减罚标准,减轻经营主体行政责任和不必要经济负担。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

1.系统内部征求意见情况:《办法》草案形成后,先后数次征求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支队意见建议。

2.对外征求意见情况:2025年3月18日,通过我局官网公示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4月底,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期间,我局向淄博市烧烤协会、淄博市餐饮协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两行业协会反馈无意见;另外,征求各区县21家企业、个体工商户意见,行业范围涵盖餐饮、商贸、住宿、食品生产、化工等领域。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系统内外意见建议6条,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建议我局予以了采纳,并对应进行了修改。

四、《办法》修订情况

《办法》修改两条、增加一条。

第五条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做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第二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

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第三条。

第十修改为: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年内没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含不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视为初次违法。但当事人被处以年以上职业禁止罚的除外。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发现当事人两年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为五年)没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市场监管违法行为首违不不罚清单(一)》的“说明”。

“三张清单”中,《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未作修改;《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原清单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扩充,由原来的50项,增加到92项,内容更加丰富、适用条件更加细化,并着重对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进行分别界定;《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对应不罚清单进行了调整,由原清单18项扩充到2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