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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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12343/2024-544688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2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政策解读
为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打造宽松平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并配套出台《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2024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三张清单。
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先后出台多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对建立企业轻微违法免罚轻罚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近期,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和监督罚款的设定与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文件政策要求,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出台本《办法》,在全市系统构建企业容错纠错免罚轻罚机制,着力从源头化解“小过重罚”、“机械式”执法和“一刀切”执法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打造“治未病、轻免罚、重严惩”有法度有温度的执法模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监管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助力全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
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2024年4月12日,通过市局官网发布《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5月13日,经过为期30日的公开征求,未收到社会层面意见建议。
2.系统内部征求意见情况:2024年4月12日至5月21日,先后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征求意见3次,并召集部分区县局法规科负责人召开专题研讨会2次,收到修改意见建议100余条次,经过反复沟通,对合理合法的71余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并对应对《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三张清单”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定义和裁量原则。
(二)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应当依法不予和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和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因素,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因素,及时改正的情形和方式,主观过错的范围、举证责任、认定因素等,以及初次违法的定义和认定方式。
(四)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程序和文书使用要求,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衔接适用要求。
(五)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了不得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既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的裁量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形。
(六)配套的“三张清单”共梳理轻微违法不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33项、不行政处罚事项50项、减轻处罚事项18项,共计101项内容。“三张清单”充分考虑了当前基层一线执法实际情况,本着既守住底线、又留足空间的原则,在相关情形适用条件上基本做到了宽严相济、松紧有度。从经营主体角度来看,“三张清单”极大减轻其轻微违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违法后果,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