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备注 |
淄市监处罚〔2022〕65号 |
山东康为医药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
假冒专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
山东康为医药有限公司 |
9137030358716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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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俭 |
没收违法所得12884元。 |
2022/05/07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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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处罚〔2022〕76号 |
张店健康街新品副食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违反了《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3条、第3.4条、第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张店健康街新品副食批发部 |
92370303MA3L2B547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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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泉 |
1、没收违法所得705.5元;2、没收扣押的食品;3、罚款5000元。 |
2022/05/17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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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处罚〔2022〕77号 |
淄博乐悦思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
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淄博乐悦思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91370303MA7FBU1U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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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玮 |
1、没收侵权的商品;2、罚款5000元。 |
2022/05/27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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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处罚〔2022〕78号 |
淄博安妮花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
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淄博安妮花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91370303MA3UAJW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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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玮 |
罚款5000.00元。 |
2022/05/27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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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处罚〔2022〕81号 |
淄博市临淄鲁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膜案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淄博市临淄鲁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91370305164344395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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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晓明 |
处罚款600元。 |
2022/05/30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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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处罚〔2022〕80号 |
淄博经开区贝葆乐母婴用品专营店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
淄博经开区贝葆乐母婴用品专营店 |
92370310MA94RDWJ9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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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哲 |
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化妆品 |
2022/06/01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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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处罚〔2022〕83号 |
张店东昌府羊肉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张店东昌府羊肉馆 |
92370303MA3P4RX27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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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衍峰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5000元。 |
2022/06/01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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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处罚〔2022〕84号 |
淄博诺尔漫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张店诺尔漫口腔门诊部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
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淄博诺尔漫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张店诺尔漫口腔门诊部 |
91370303MA3NJU6W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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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宇 |
1、没收违法所得3460元;2、处罚款29000元;3、合计罚没款32460元整。 |
2022/06/08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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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处罚〔2022〕85号 |
淄博诺尔漫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张店水晶街口腔门诊部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
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淄博诺尔漫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张店水晶街口腔门诊部 |
91370303MA3U43H16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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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鹏宇 |
1、没收违法所得5610元;2、处罚款29000元;3、合计罚没款34610元整。 |
2022/06/08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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