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强制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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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完善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加快清退“失联”“僵尸”等企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淄博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现对《淄博市企业强制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至9月9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96号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科(邮编:255000)。来信请注明“关于《淄博市企业强制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电话:0533-3110927,0533-3110955。

       3.形成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发送至邮箱zbsscjgjxyjdglk@zb.shandong.cn

 

       附件:淄博市企业强制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淄博市企业强制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完善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加快清退“失联”“僵尸”等企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淄博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以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为重点,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施强制退出,结合淄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探索创新,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淄博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聚焦营商环境关键环节,着力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的批复》有关要求,自2023718日起至20231231日,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构建便利、高效、有序的企业强制退出工作机制,完善企业强制退出工作业务流程,实现企业强制退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清除长期占用各类社会资源的低效、无效企业,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优化。

三、适用范围

在淄博市及各区县(含功能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四、强制退出的情形

在淄博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各级登记机关可以开展企业强制注销工作。

1.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届满两年的;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且无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或已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

3.无社会保险费欠费和拖欠工资投诉举报记录;

4.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

5.无在诉案件或者待执行案件;

6.无股权质押或者被冻结情形。

五、工作流程

(一)建立台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属地范围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两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摸清底数,分批次确定预审名单,明确企业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吊销时间、股东(举办者)、登记机关等内容。

(二)征询意见。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征询同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行政审批部门意见,提请相关部门核查预审名单中的企业是否存在本《方案》规定的或其他不适用强制注销的情形。

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协助核查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无相关待核实信息。

(三)清算催告。对征询意见后确定的企业名单,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告董事、理事、股东(投资人、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经催告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各级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仍不办理清算备案手续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注销。

(四)注销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拟予强制注销的公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拟予强制注销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五)异议受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理由成立的,涉及该当事人的本次强制注销程序终止。

(六)决定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强制注销的决定,制作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强制注销决定书的公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强制注销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法律文书,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

(七)救济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查实“强制注销”状态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恢复其之前状态并公示:

1.债权人向该企业主张债权的;

2.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标注“强制注销”状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标注“强制注销”状态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意义,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立联络员工作群,针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积极推进企业强制退出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共识,积极进行工作衔接。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吊销工作;负责强制退出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梳理拟定强制退出企业预审名单,并征求各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核实结果及反馈意见作出是否强制退出决定,并负责公告、送达、档案管理、救济工作。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有无股权被冻结或质押;负责办理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在本辖区是否存在正在诉讼和待执行案件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费欠费、拖欠工资投诉举报记录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是否存在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税务局: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是否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有无欠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且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是否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或已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工作政策宣传,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需求,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和监督环境。

(四)规范操作流程。对于淄博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吊销未注销届满两年的企业,按照分批分次清理的原则确定清理对象,征询同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意见并进行催告,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强制退出,并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和档案处理工作,依法启动强制注销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五)建立容错机制。在企业强制退出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出现一定偏差和失误,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容错处理。各级单位要注重总结总结工作经验,对于工作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完善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加快清退“失联”“僵尸”等企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淄博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的批复》有关要求,自2023718日起至20231231日,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以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为重点,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施强制退出,结合淄博实际,制定本方案。

       方案起草完成后,2023年8月10日,通过我局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截至9月9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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