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过期药品按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过期药品是指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废药品。在过期药品的安全处理方面,《国家危险废物目录(2021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明确“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含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属于废物类别中的“HW03废药物、药品”。为保护环境、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住建部等九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中明确“废药品”为有害垃圾的主要品种之一,对其投放暂存、收运处置等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施行,该意见明确“将有害垃圾纳入危险废弃物处理系统,送至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理,确保有害垃圾安全处置。”因此如果家庭过期药品没有被分类集中收集,可以破坏药品包装盒后,随生活垃圾分散丢弃、分类回收处置。
二、引导树立科学合理的购药用药理念
市场监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用药月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2023年组织了线上“云科普”,线下灯光秀公益展播、“实验室放日”活动、“五进”(进乡村、进社区、进大集、进校园、进企业)宣传活动30场次,进行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包括合理使用药品、过期药品危害、正确处置过期药品等相关知识,积极倡导和传播合理用药理念,减少囤药、减少浪费。同时积极组织开展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组织零售药店设立过期药品回收点,鼓励居民将过期药品送至回收点进行集中处置。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正确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从源头上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