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并推行过期药品回收制度的建议提案办理答复
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1303253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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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过期药品按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过期药品是指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废药品。在过期药品的安全处理方面,《国家危险废物目录(2021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明确“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含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属于废物类别中的“HW03废药物、药品”。为保护环境、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住建部等九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中明确“废药品”为有害垃圾的主要品种之一,对其投放暂存、收运处置等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施行,该意见明确“将有害垃圾纳入危险废弃物处理系统,送至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理,确保有害垃圾安全处置。”因此如果家庭过期药品没有被分类集中收集,可以破坏药品包装盒后,随生活垃圾分散丢弃、分类回收处置。

二、引导树立科学合理的购药用药理念

市场监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用药月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2023年组织了线上“云科普”,线下灯光秀公益展播、“实验室放日”活动、“五进”(进乡村、进社区、进大集、进校园、进企业)宣传活动30场次,进行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包括合理使用药品、过期药品危害、正确处置过期药品等相关知识,积极倡导和传播合理用药理念,减少囤药、减少浪费。同时积极组织开展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组织零售药店设立过期药品回收点,鼓励居民将过期药品送至回收点进行集中处置。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正确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从源头上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

一是从源头上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数量,树立科学合理的购药用药理念。利用多方宣传途径呼吁消费者合理备药、定期检查、妥善处置,并建议对公费医疗、医保开药量进行合理的规定,防止以药补医、小病大治等造成的多开药的情形,进而产生大量的过期药品。 二是研究制定过期药品回收制度,并探索落实生产者责任制。形成过期药品回收和处理的责任化、规范化、具体化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和规范流程,严惩非法购销过期药品的行为。运用人工智能、GPS等技术手段,建立药品 “电子身份”,建设智能药品回收站,对家庭过期药品实现从回收、保管、贮存、无害化销毁全生命周期的服务网络。同时加强对过期药品回收机构、日常管理、终端处理等进行全程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过期药品的回收管理。 三是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公益团体组成的过期药品回收联盟,将社会宣传及药品后期销毁的费用纳入预算,形成长效处理机制。对上缴过期失效药品的居民,实行奖励优惠措施,比如政府发放优惠券、药店进行返利等;发动我市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积极参与,对于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进行授牌,统一设置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箱,并进行考核奖励;联合社会公益团体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及相关公益捐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