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参考文本)、《淄博市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制》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淄市监知保字〔2023〕138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612343/2023-5408096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文日期
2023-11-30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参考文本)、《淄博市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制》的通知
淄市监知保字〔2023〕138号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严格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能力,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淄博市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参考文本)、《淄博市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支持和指导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附件:1.淄博市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参考文本)
2.淄博市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制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淄博市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参考文本)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制度
为营造公平竞争秩序,更好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电子商务平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xx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xx电子商务平台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的投诉及处理。
第二条 xx电子商务平台成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负责受理并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入驻平台的经营商户之间的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纠纷。
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xx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通过xx电子商务平台设立的知识产权纠纷投诉电话、邮箱或平台进行通知。
第四条 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应有明确的处理请求、具体事实、理由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初步证据通常包括:(一)知识产权权利基础、主体资料;(二)涉嫌侵权页面链接、涉嫌侵权产品照片或涉嫌侵权产品实物;(三)构成商标侵权、专利侵权或版权侵权等侵权行为的对比意见等。
第五条 xx电子商务平台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xx电子商务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xx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xx电子商务平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xx电子商务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不侵权初步证据通常包括:(一)不侵权知识产权的意见(包括: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或非同类、相似商品,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等);(二)现有技术抗辩(专利)证据;(三)在先使用抗辩(专利、商标)证据;(四)已被许可实施的相关证据;(五)产品来源于权利人的证据等。
第七条 xx电子商务平台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xx电子商务平台及时公示收到的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九条 xx电子商务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xx电子商务平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积极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引导平台内经营者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做出不侵权承诺,并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十一条 xx电子商务平台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在网络交易管理中的研发应用,提高对网上侵权和假冒产品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和挖掘能力,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主动配合当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进行的执法、调解、询问、勘验、取证等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xx电子商务平台。
二、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xx电子商务平台的良好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xx电子商务平台信用管理,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电子商务平台工作人员应当签订《电子商务平台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并自觉落实该保证书内容。
第三条 入驻xx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商户应在本店铺主页或显眼位置标示知识产权纠纷联系渠道,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xx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商户统一签订《经营商户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秉承诚信经营原则,做到言行一致,兑现信用承诺。
第五条 对违反信用承诺的行为,xx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予以纠正,责令整改,并将该经营商户纳入重点管理;涉嫌构成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报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而受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经营商户,xx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对有关违法链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第七条 对诚信守法经营、无违反《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内容的经营商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定期张榜公示表彰;对不诚信经营商户给予警告和惩戒,对情节严重的商户要求其退出xx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 xx电子商务平台内所有经营商户均应遵守本制度。
电子商务平台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
为营造公平竞争秩序,提升xx电子商务平台的品牌形象,我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
二、积极对入驻xx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户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商户自觉抵制侵权行为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审核制度。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确保其在平台内的销售不侵犯知识产权或构成假冒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四、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将通知转送相关商户。相关商户作出声明后,及时将声明转送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学习、沟通与交流,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相关方携手合作,共同推动xx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承诺人:
年 月 日
经营商户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
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平台公平有序的秩序,本企业(本人)作为xx电子商务平台的入驻经营业户,特做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二、本企业(本人)在xx电子商务平台上供应的所有产品、服务及宣传资料,均不侵犯他人合法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及关联权利。
三、本企业(本人)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商品索证索票备案制度,对在xx电子商务平台上供应的商品或服务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情况及时上报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方。
四、如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违法行为的,本企业(本人)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开展的取证、勘验、询问等工作。
五、本企业(本人)积极配合xx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方开展的其他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工作。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三、知识产权商品索证索票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户经营行为,加大对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障商品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xx电子商务平台成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负责电子商务平台内商品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查验工作。
第三条 xx电子商务平台内商户在平台内许诺销售、销售、宣传知识产权商品(含服务)或标注知识产权相关标识信息的,平台内商户应向供货人索取相应的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供货人营业执照、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年费缴费发票或专利登记簿副本等)或实施许可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产品合格证以及相关发票或收据等。
第四条 xx电子商务平台内商户对供货者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应当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验。审验后,应当报送xx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查验。
第五条 经xx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查验,发现知识产权信息与商品不符或涉嫌侵权假冒等情况,可以要求商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不能提供或无法证明的,应当禁止标注知识产权相关标识信息或禁止商品在xx电子商务平台内许诺销售、销售和宣传等。
第六条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发生变化的,xx电子商务平台内商户要及时审验并交xx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查验。
第七条 发现侵权商品的,xx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可以立即采取下架侵权商品、关闭侵权店铺等必要措施,并根据违法程度和情节,报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附件2
淄博市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制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平台商户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专利权、商标权等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与商户签订相关承诺书,制定相关制度,督促各商户严格履行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避免知识产权投诉的发生。
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设立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负责受理本平台内有关知识产权的投诉,并协助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开展执法。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侵权通知等材料就知识产权侵权开展投诉。
投诉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知识产权仲裁(签订仲裁协议)、人民调解或提起诉讼等方式,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投诉。
投诉人就电子商务平台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也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533-12345),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线上及线下核查或调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内商户的商品、商品包装、宣传品及其他展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户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专营店”“专卖店”等字样的经营者,商户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等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平台内商户如违反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签订的相关协议,在其商品、商品包装、宣传品及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而引起投诉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引导化解纠纷。
第八条 投诉人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知识产权投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涉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或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所在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涉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可以提供相关商品链接及截图等证据,便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立案前的核查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对投诉通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所提供的侵权通知无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
(二)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不构成侵权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关投诉通知材料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验通过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被投诉方在被告知其销售的商品及宣传品涉嫌侵权后,认为不侵权的,应当及时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投诉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投诉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投诉人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经核查属实的,由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现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可以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为其制定相关维权援助方案,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降低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提升维权效果,也可以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到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维权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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