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
索引号: | 11370300MB28612343/2023-535126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1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质量共治和品牌建设。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规范第三方质量评价活动。深化标准化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支撑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全市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逐步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整合到经营许可。按照依法依规的原则,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权限,将适合区县属地管理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权限,逐步依法下放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市场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全市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全市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基层执法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化水平。
6.提高服务水平。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全市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落实,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工作,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的环境。加大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利用力度,对政府掌握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经济技术安全的以外,逐步免费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开放。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便利集约高效。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市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组织指导。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分析并依法发布全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按照权限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相关行政许可、备案。建立全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区县有关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消费环境建设,指导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4.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区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5.承担全市反垄断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6.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与应用。按照权限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7.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8.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9.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10.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11.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制度。拟订全市药品安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议。
12.按照权限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地方标准。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3.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权限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和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国家、省检查制度,按照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指导区县开展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按照权限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
14.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15.拟订并组织实施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以及质量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推动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16.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承担全市执业药师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17.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8.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法管理、指导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市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19.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配合省市场监管局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20.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承担市知识产权战略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21.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22.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23.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24.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动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的职责分工。(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卫生健康委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3)市卫生健康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4)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调查结果。
4.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受省应急厅委托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区县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授权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根据授权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不包括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反应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道运行安全。
5.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6.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7.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市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市能源规划相衔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协调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组织人事科。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综合规划科。承担协调推进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考核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拟订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措施办法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或跨区域的重大案件查处工作。承办本级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登记注册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负责推进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权限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以及工业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程序和措施。指导和推进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进行审查。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的协调应用。组织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承担本局登记企业的信息公示并监督管理。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七)价格监督检查科(挂反垄断办公室牌子)。负责拟订全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制度实施。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八)反不正当竞争科(挂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负责拟订全市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等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参与打击传销联合行动。组织协调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承担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十)市场规范管理科。负责管理全市商品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管全市农资市场经营活动。承担相关旅游、文物、野生动物等市场专项整治以及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市场经营秩序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挂投诉举报处置中心牌子)。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消费投诉信息平台建设。组织指导市场监管领域咨询、投诉、举报受理、转办、处理工作。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指导区县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全市消费环境建设,指导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以及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实施并指导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三)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科(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办公室牌子)。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以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相关工作。承担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在市委组织部、“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指导下,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四)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提升行动,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按授权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产品防伪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查产品质量事故。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五)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十六)食品安全协调科。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食安山东”建设,组织实施国家、省级食品安全创建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拟订全市食品安全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县相关工作。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区县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食品生产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林产品、畜禽及其产品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相关领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县相关工作。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区县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食品经营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县相关工作。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全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区县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餐饮服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食品抽检和特殊食品监管科。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或者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监测、风险监测和风险交流,承担风险预警有关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分析掌握全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特殊食品、食盐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县相关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特殊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
(二十一)药品监督管理科。按照权限负责全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按照权限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抽查检验;监督实施互联网销售备案制度;承担执业药师资格管理有关工作;按照权限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以及相关问题产品处置。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经营管理权限。按照权限配合做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二)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科。拟订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生产管理权限。按照权限配合做好药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按照权限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权限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指导区县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及相关问题产品处置。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权限。按照权限配合做好医疗器械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四)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市经营环节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指导经营环节的现场检查及相关问题产品处置。组织开展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监督化妆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权限。按照权限配合做好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五)医药产业发展服务促进科。贯彻、落实、宣传国家、省、市促进医药产业发展政策。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以及质量安全科技发展政策。贯彻落实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政策,组织开展全市医药产业发展调研,掌握企业发展动态,为全市医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二十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按照分工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计量科。承担全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技术机构以及人员。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负责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八)标准化科。拟订全市标准化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和复审。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法管理和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依法监督团体标准建设。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管理商品条码。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承担市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九)认证认可科。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授权监督认证活动。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鼓励自愿性认证工作的开展。负责全市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配合省市场监管局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三十)知识产权保护科。负责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组织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承担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三十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挂人才科牌子)。拟订全市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商标专利质押、转让、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有关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负责本部门领域内人才相关工作。承担市知识产权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十二)新闻宣传科。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三十三)科技和财务科。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拟订全市相关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组织指导科技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等工作。规划全市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三十四)对外合作科。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承担招商引资有关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14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9名(含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总质量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7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10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齐鲁石化分局是市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授权,依法负责齐鲁石化公司所属各类企业的综合监管,依法监督管理其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经济违法行为。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