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备注 |
淄市监处罚〔2023〕25号 |
安喜燕(淄川区岭子镇黄家峪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使用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安喜燕(淄川区岭子镇黄家峪村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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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572元。 |
2023.4.4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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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处罚〔2023〕28号 |
孙淑芹(淄川区岭子镇南坡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使用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孙淑芹(淄川区岭子镇南坡村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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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42.9元。 |
2023.4.4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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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处罚〔2023〕29号 |
王艳梅(淄川区岭子镇宋家庄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使用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王艳梅(淄川区岭子镇宋家庄村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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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71.5元。 |
2023.4.4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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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处罚〔2023〕9号 |
王守燕未经许可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未经许可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王守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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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10000元 |
2023.2.22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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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处罚 〔2023〕12号 |
淄博盛祥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
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淄博盛祥贸易有限公司 |
91370303MA3C61TW5R |
王世成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4120元;3.处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为24120元。 |
2023/3/14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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