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5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的通知》(淄市监知保字〔2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一)出台背景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行政裁决制度。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列为行政裁决的重点领域。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2025年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正式施行,强化了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规范和指导。2025年,淄博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制定《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规定、程序规范与判定标准的通知》等内部工作标准,提升全市行政裁决立案、取证、审理、结案的质量标准。在此基础上,淄博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市法院、市司法局制定印发《关于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的通知》,建立行政裁决告知制度,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
(二)核心目标
近年来,部分市场主体在遭遇专利侵权纠纷时,不清楚行政裁决处理途径,导致维权路径单一、时间成本高、费用负担重。为破解这一难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域国家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要求,淄博市结合本地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出台《通知》建立“告知制度”,旨在打通行政裁决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推动更多专利侵权纠纷通过“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行政裁决化解,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及附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书》围绕“谁来告知、怎么告知、告知什么”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案件管辖规定
如“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销售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案件受理条件
如“请求人须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请求事项、属于受案管辖范围且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专利权人另行授权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明确的被请求人一般指有确定的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有确切的住址或者地址。被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信息查询相关材料。
(三)案件材料提交要求
如“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登记薄副本)、请求书以及需提交的证明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与原件进行核对:(1)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请求人是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并按要求履行相关公证手续。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其中,如果请求人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请求人有独立的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权,则请求人还需提交专利权人放弃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权利的书面声明。
(四)告知需提交的证据
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中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实的责任,对其提供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代理人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签发调查通知书,由代理人持调查通知书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相关证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当事人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请求,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五)专利侵权纠纷结案形式及期限
结案形式包括:“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调解结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撤销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期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或者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明确行政裁决的流程
编制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流程图,见下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通过上述方式未送达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应在口头审理前提交并相互交换,并在口头审理中进行质证,确认其证据的证明力。口头审理中原则上不接受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如果相关当事人当庭提交的新证据确有充足的客观原因不能提前交换,且确实对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重新组织证据交换,并在进行质证后使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应当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案件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结案,经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不超过两个月的延长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管辖异议和当事人申请的延长举证期限与和解期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处理期限。
(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止处理情形
中止处理情形包括:涉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申请宣告无效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审理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向上级部门请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等确需等待批复后继续审理的。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涉案发明专利权在案件处理期间被申请宣告无效的;请求人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被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后案件恢复处理,其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中止的;无效宣告程序对涉案专利权作出的维持有效的决定已经生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无需中止的其他情形。
(八)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如何执行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案件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裁决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并注明日期。
三、《通知》的实施意义
一是落实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构建“司法+行政”双轨保护体系,推动形成多元化解纷格局,为创新主体提供高效维权路径。二是通过规范透明的行政裁决程序,提升执法公信力,营造尊重创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三是发挥行政裁决“分流阀”作用,减少民事诉讼案件积压,缓解司法资源压力,推动依托行政机关专业优势,促进案结事了。四是打通法院、司法局、市监部门及基层服务站点联动链条,实现信息互通与标准统一,形成“咨询—引导—裁决”全链条服务,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五是通过书面告知、线上公示等方式普及行政裁决知识,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维权途径,增强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