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的通知
淄市监知保字〔2025〕5号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专利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意义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在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居中对相关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显著优势。其效率高,能够快速处理纠纷,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成本低,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费用;专业性强,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助于准确判断侵权行为;程序简便,简化了繁琐的诉讼流程。通过推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可全面、充分地发挥其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告知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行政裁决方式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的指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类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律师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开展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或当事人进行专利侵权纠纷咨询、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问题,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各级市场监管局及相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积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使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拓宽当事人获取信息的渠道。
各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在接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咨询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确保当事人了解该维权途径。
三、告知方式
(一)书面告知
当事人咨询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事宜时,告知主体应优先采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放规范的告知书(见附件),告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裁决的概念、优势、流程等内容,明确提示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二)口头告知
针对当事人对书面告知内容存在的理解障碍或疑问事项,告知主体应当场开展面对面沟通,运用平实易懂的表述方式逐项阐释核心内容,通过互动式答疑切实消除认知盲区,确保当事人全面、准确掌握行政裁决相关事宜,切实保障其知情权。
(三)公示告知
各责任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公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条件、提交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方便群众随时查阅,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
四、告知内容
(一)受理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请求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能够准确确定侵权责任主体。
3.具备明确的请求事项以及具体的事实、理由,清晰阐述纠纷的核心问题和诉求依据。拥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为行政裁决提供事实基础。
4.纠纷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确保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立案期间尚未正式立案,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以避免管辖冲突和重复处理。
(二)请求行政裁决案件材料的提交
1.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以证明其身份真实性。请求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明确请求人的主体身份。若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相关事宜,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和范围,确保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资格。
2.专利证明文件:提交能够证明专利权有效性的文件,如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等,明确专利的法律状态。
3.请求书:请求书应详细说明请求行政裁决的具体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明确表达请求人的诉求和主张。
4.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产品实物、照片、销售凭证、技术对比资料等,用以证明被请求人存在侵权行为。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制度的推行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告知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开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司法局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