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店区某商贸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2月,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桃胶和雪莲子标签上印有“功效及作用:桃胶可预防高血压、抑制黑色素形成,促进肠胃蠕动。提供能量、保湿护肤、润肠通便、辅助减肥、补脑益智。雪莲子是纯天然无公害的果胚乳,具有清热解暑、舒畅利尿、提神补气等功效。”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有上述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高青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案
2024年6月,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青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高青县某小区两台电梯的使用单位,2024年4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两台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无法与当事人电梯应急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桓台县某茶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3月,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桓台县某茶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茶饼外包装标签未标示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博山区某电子商务服务部销售侵犯他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山区某电子商务服务部销售侵犯他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网络店铺销售琉璃摆件,在3种摆件名称中使用了“博山琉璃”地理标志进行宣传,未经“博山琉璃”地理标志持有者授权许可,且产地非博山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高新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4年4月,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高新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假冒“飘柔”“海飞丝”牌洗发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注“飘柔”“海飞丝”牌洗发水,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