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区某汽车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8月,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新区某汽车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8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9元、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65个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香烟盒包装打火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打火机与打火机燃料液未标识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周村区某购物商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村区某购物商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8500元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标有“adidas”和“NIKE”商标的短裤、长裤,经鉴别为侵犯“adidas”和“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张店区某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5月,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店区某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CHANEL香奈儿”、“PTAGET伯爵”、“HERMES爱马仕”、“VCA梵克雅宝”、“BULGARI宝格丽”、“Cartier卡地亚”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27件,现场经商标注册人鉴别出具鉴定书确认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侵权商品经营额为1472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桓台县某文具店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和冒用认证标志产品案
2024年7月,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桓台县某文具店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和冒用认证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积木玩具38盒、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积木玩具标签标识有“材质:塑胶;年龄:6岁以上;执行标准:GB6675.1-2014、GB6675.2-2014、GB6675.3-2014、GB6675.4-2014;维护保养:用干布擦拭表面污迹”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质等信息,并标有3C认证标志。经协查确认,涉案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属于无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涉案产品也未获得3C认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沂源县某杂货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沂源县某杂货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66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份购进3辆新日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上述电动车经检验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