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店区某餐饮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案
2024年5月,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店区某餐饮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在当事人店内使用美团券用餐,因自带酒水,商家拒绝其用券让其单点菜品。经查,当事人美团券使用规则中含有“酒水饮料等问题,请致电商家咨询,以商家反馈为准”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文昌湖区某建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4月,淄博市文昌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昌湖区某建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司简介”中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内容为虚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淄博市文昌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桓台县某大药房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5月,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桓台县某大药房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拼多多网店发布的普通产品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功效、安全性断言和保证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淄川区某饮料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桶装水案
2024年6月,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川区某饮料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桶装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成品库合格区存放的桶装水(规格:18.5L)40桶,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周村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村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转办线索,周村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判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