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淄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淄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玻璃瓶装汾酒 25瓶、没收违法所得159.3 元、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42°和53°玻璃瓶装汾酒,经鉴定属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淄川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国家机关的名义作广告案
2024年3月,淄博市淄川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川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国家机关的名义作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广告费用500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限招30人!山东某学院开放免试入学的在职研究生”的广告,在该广告中使用了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形象。该广告共收取广告费用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周村区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2024年2月,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村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585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淄川区某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川区某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700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购进700个“飞利浦”天花灯在经营场所销售,该产品经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桓台县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3月,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桓台县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大红醇酸防锈漆38桶、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大红醇酸防锈漆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不符合GB 30981-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