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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2批)
发布时间 : 2024-04-16 14:25 浏览次数 : 

一、高青县胡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案

2024年1月,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2月至10月期间,当事人收取业主居民合表电价和商户一般工商业电价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当事人向12户业主和商户多收费用共计4228.21元,后当事人完成退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规定,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张店区某咖啡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2月,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店区某咖啡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未与“咖灰”商标权利人签订使用合同并获取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入口上方使用“咖灰coffee”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博山区某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发布表示功效断言的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3年12月,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山区某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发布表示功效断言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8万元的行政罚。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网店销售的二类医疗器械“人源化胶原蛋白修护凝胶”宣传页面中,在没有真实性依据的情况下,宣称“去黑色素沉着去疤印祛痘”等表示功效断言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高新区某医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案

    2024年2月,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新区某医药有限公司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6.6元、罚款96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在售的“李时珍沙棘油提取物护胃软胶囊”和“南京同仁堂乌鸡白凤膏”的产品属于普通食品,在上述产品宣传上使用“养胃护胃”、“每天三次,远离胃痛胃胀”等医疗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桓台县某酒店用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案

    2024年1月,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桓台县某酒店用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独头灶15个,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21个,罚款752.4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独头灶属于商用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标准“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的调节部件是可以调节的,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GB35844-2018中“5.2.1.3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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