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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1批)
发布时间 : 2024-03-29 14:15 浏览次数 : 

一、博山区某机械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1月,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山区某机械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电机转子使用的“人本”轴承,外包装及轴承上印有“C&U”字样,经商标权利人(厂家)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高青县某理发工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青县某理发工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权利人投诉,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当事人销售的“大宝SOD蜜”产品,经权利人鉴定,该产品属于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沂源县某商店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沂源县某商店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销毁侵犯“沂源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盒、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一款苹果包装盒外观标注有“沂源苹果 山东 沂源 沂源红 富锶苹果”等字样。经“沂源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沂源县农业品牌管理办公室鉴定,该包装盒不是其印制或授权印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沂源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案

    2024年1月,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沂源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钢筋、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9671.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经检验,“重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T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周村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案

2024年2月2日,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村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宣传册及微信群中发布广告宣传经营的普通商品有“防治高血压、高血脂、心脑血管”“活血散瘀,消炎解毒,生肌长骨,祛风除湿。对跌打损伤,祛除血管瘀阻,和风湿性关节炎有明显疗效”“防治小脑萎缩,预防老年痴呆”“治疗大脑和神经疾病”“使用场景 蚊虫叮咬 眼部疲劳 皮肤过敏 咽喉肿痛 局部炎症”等疾病治疗功能,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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