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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
发布时间 : 2024-10-29 16:26 浏览次数 :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受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现将本辖区内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公布如下:

一、受理渠道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位于淄博市华光路96号,联系电话:3178992、3117308。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地址位于淄博市共青团西路98号,联系电话:2317103。

举报投诉电话:0533-12345

二、立案条件

1.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三、管辖范围

(一)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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