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淄川区商城西街仁德茶庄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月,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川区某茶庄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当事人销售的茶叶外包装上印有“顶级”和“慢撒茶是清朝贡茶”的字样,违反了食品标签相关规定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博山区某商贸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 3 月,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山区某商贸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3848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茅台内供酒(酱香型)”,外包装箱有“茅台内供酒”、“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专用酒”字样、圆形带“MOUTAI”字母图标,外包装箱用带“贵州茅台集团”字样胶带封箱,白色包装带上有“贵州茅台集团”字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沂源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沂源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购进销售的电动车经抽样检验,“尺寸限值”“反射器”“号牌安装位置”等项目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17761-2018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高青县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7月,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青县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脆椒鸡心产品,未标注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28050-2011国家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桓台县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4年4月,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桓台县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海飞丝去屑洗发露、飘柔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大宝®SOD蜜、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飘柔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大宝SOD蜜,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采购上述化妆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