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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淄博市企业强制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3-09-18 16:26 浏览次数 : 

       现对《淄博市企业强制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起草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完善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加快清退“失联”“僵尸”等企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淄博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的批复》有关要求,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以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为重点,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施强制退出,结合淄博实际,制定《淄博市企业强制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文件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8月4日,我局将草拟的《实施方案》通过淄博市协同办公系统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征求意见,并根据收到的修改意见修改《通知》。8月10日至9月9日,通过政务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或建议。

       四、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在淄博市及各区县(含功能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2.强制退出的情形。在淄博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各级登记机关可以开展企业强制注销工作。(1)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届满两年的;(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且无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或已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3)无社会保险费欠费和拖欠工资投诉举报记录;(4)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5)无在诉案件或者待执行案件;(6)无股权质押或者被冻结情形。

       3.工作流程。(1)建立台账。(2)征询意见。(3)清算催告。(4)注销告知。(5)异议受理。(6)决定送达。(7)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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