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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执法警示案例
发布时间 : 2022-05-16 14:48 浏览次数 : 

一、淄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房地产

广告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且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且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地产广告对规划中的文化教育设施未标注“规划中”。当事人对小区活动中心、养老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作虚假不实宣传,在沙盘中对其商品房销售状况作虚假“售罄”标注,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诱导作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宣传是大多数购房者获取房产信息的主要途径,是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环节。由于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如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无法及时鉴别信息真伪,往往在交房后才能发觉权益受到侵害。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二、淄博某食品经营单位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根据监督检查,当事人通过实体店铺及网上淘宝店铺销售芝麻油,发布该芝麻油的广告含有“延缓衰老、保护血管、润肠通便、减轻烟酒毒害、减轻咳嗽、治疗鼻炎、保护肝脏及对气管炎、肺气肿、大便秘结、肝肾不足者有较好的防治作用”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告法中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使用 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商家为推销其产品,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延误病情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三、淄博某教育培训单位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根据监督检查,当事人为推销其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通过海报和宣传册等方式,在其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99.99%通过率保障”“成功学员光荣榜”“公务员考试/选调生考试一面而过、保障面试一击即中”等内容,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通过考试,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三)项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在其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夸大培训效果,含有对考试通过率、培训效果的保证性承诺,会加大对社会受众的诱导性和危害性,因此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至关重要。


四、淄博某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碎石项目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广告内容中含有涉及医疗技术等用语、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六)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网络新兴媒体的蓬勃发展,医疗机构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对外推介、宣传自身特色业务成为一种主流宣传方式。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应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且广告内容中不得涉及医疗技术、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等情形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对规范和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强化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自律性、有效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唤起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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