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什么时候起施行,经历过几次修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经历过两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02、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什么是认证?
答: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03、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什么是认可?
答: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04、问: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05、问: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那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06、问: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是什么?
答:(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07、问: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认证委托人存在什么关系。
答: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08、问:认证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认证机构执业吗?
答: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09、问:什么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
答: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问:认证机构应当公开哪些信息?
答: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11、问: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吗?
答:可以。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12、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3、问:什么是检验检测机构?
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14、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答: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15、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有什么要求?
答: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16、问:什么是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答: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17、问:什么是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答: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18、问: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谁负责?
答:由委托人负责。
19、问:可以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吗?
答:可以。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20、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什么章?
答: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