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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走在执法前”市场监管普法宣传——产品质量篇
发布时间 : 2022-03-31 15:12 浏览次数 : 

01、问:《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指哪些?

答:经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02、问:《产品质量法》中,不合格产品包括哪些?

答:处理品和劣质品。

 

03、问:制定产品质量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04、问:产品质量是什么?它包含哪些特性?

答: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其特性包含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

 

05、问:产品质量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2)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

(3)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06、问:产品质量责任包含哪些责任?

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07、问: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哪几种处罚形式?

答: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08、问:《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一)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三)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09:问:产品质量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0:问:产品标识有什么要求?

    答: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1、问: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该如何要求赔偿?

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12、问:产品质量纠纷由哪些解决途径?

答: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3:问:产品销售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五)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问:国家对生产哪几类产品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答:(一)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四)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15、问: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哪几个条件?

答:(一)有营业执照和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四)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五)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能耗、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16、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加工的标识如何标注

答:)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7、问: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如何处置?

答: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问: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如何处置?

答: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9、问: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如何处置?

答: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问: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如何处置?

答: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问:什么情况下会撤回生产许可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局可以作出撤回已生效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依法可以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回生产许可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2问:什么情况下会撤销生产许可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局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局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省级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生产许可决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3问:什么情况下会注销生产许可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

(六)企业申请注销的;

(七)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24、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有什么?

答: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管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管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25、问:什么时间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答:获证企业应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当年获证的企业可以在获证后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提交自查报告。

 

26、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样品如何获取?

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检验样品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复检时支付备用样品费用。由于网络抽样的特殊性,当进行网络抽样时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需全部购买。

 

27、问: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答: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做到:

(1)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2)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3)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28、问: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的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监督抽验的内容是: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

 

29、问:什么是棉花质量公证检验?

答: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30、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

答:《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纤维制品包括:

(一)絮用纤维制品;

(二)学生服;

(三)纺织面料。

 

31、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答:(一)纤维制品的生产者;

(二)纤维制品的销售者;

(三)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纤维制品的使用者;

(四)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32、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纤维制品是指什么?

答:《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33、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什么?

答:《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34、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学生服是指什么?

答:《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所称学生服是指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购置统一要求穿着的服装。上述的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统称为学生服使用单位。

 

35、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纺织面料是指什么?

答:《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纺织面料是指可用来制作纺织品、服装的织物。

 

36、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纤维制品质量责任主体是那些?

答:纤维制品质量主体包括三类:纤维制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使用者。

 

37、问: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二)产品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三)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38、问:纤维制品生产者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到货材料与拟购材料的一致性、标识内容的完整性与正确性、包装的完好性及质量证明材料的可靠性等,确保原辅材料符合要求,生产出合格的成品。生产者不仅要进行原辅材料的查验,同时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查验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9、问: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对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答:验收范围是用于生产生活用絮有纤维制品的原料均应当进行验收,包括: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验收内容包括所用原料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标识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正确、原料包装是否完好等。验收者应当记录验收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0、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为确保生产企业进行原辅材料的质量追溯,学生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采购进货台帐,台帐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原料名称、规格、数量、到货日期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台帐要妥善保存两年。

 

41、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要对从事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场所,对产品质量状况实施一般性的检查;

(二)是要以集团购买供货企业为重点,对生产企业生产的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实施重点检查;

(三)是要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纤维制品开展专项检查。

 

42、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学生服双送检制度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学生服双送检制度主要内容:一是学生服应当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二是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并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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