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三、重点内容
(一)哪些市场主体可以办理歇业备案?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政策性因素、季节性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包括: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办理歇业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2、歇业备案承诺书;
(三)办理歇业后,哪些情形视为恢复经营?
1、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2、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3、累计歇业满3年;4、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
(四)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如何纳税?
市场主体歇业无需向税务部门另行报告。歇业状态不影响市场主体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所得税和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可以按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简并征期申报。
市场主体歇业前存在欠税的,歇业期间滞纳金不停止计算;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发生应税行为而未申报缴纳有关税费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费并加收滞纳金。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税务注销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社保、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或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对缴纳住房公积金困难的单位,可依法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