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桓台县某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9月,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桓台县某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岁岁棒脆皮珠(草莓味)”、“骷髅脆皮珠”食品,标签上标示“人小鬼大”字样以及骷髅头图形、红色血滴状图形、红色手爪印迹图形等恐怖暴力、不良诱导形式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属于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周村区某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8月,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对周村区某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样检验,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经营的啤酒豆膨化食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其网页销售页面显示有“旺娃啤酒豆18克怀旧零食小吃膨化休闲食品儿童校园小卖部酥脆零食”的搜索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周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张店区某企业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2年6月,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店区某企业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网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玻尿酸医用冷敷贴产品,为消费者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其发布的该产品广告未经过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广告内容未标注“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高新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5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通报,当事人检测在用车辆所使用的气体标准物质已超过有效期限,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数据、结果存在错误,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