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司法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各公证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一号改革工程”,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法加大我市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助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和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司发〔2017〕7号)文件精神,就强化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服务力度,拓展深化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的内容
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我国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公证的证明效力,可以帮助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救济、域外申请等环节,及时收集、固定、保存证据,更好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快速实现权益,避免时间浪费,节省司法诉讼成本。公证文书的法定效力,可以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更高效地认定证据、准确定性判案提供有力的依据。
(一)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作用
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积极为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进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特别要注重做好对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在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半成品、成品等证据材料的保全工作,防范新技术的泄露和纠纷的产生,保护技术创新。积极为企业新产品的委托开发或委托设计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提高证据意识,及时为其办理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公证,为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支持。探索利用新技术手段在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登记前的创作过程中提供全程公证服务。
(二)促进知识产权合理运用和有效流转
加强对权利人以协议、遗嘱、赠与等方式使用、传承知识产权的公证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公证在知识产权的交易流转、财产继承和分割事务中的公证程序和方法,保障知识产权依法交易、分配、使用、继承,促进社会和谐。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竞价拍卖等活动中主动作为,积极介入监督交易活动,及时指出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程序公正透明、行为合法有效。积极办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入股等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公证,帮助当事人各方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依法核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能力情况,监督履约,保障相关合同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预防和减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三)充分运用公证手段维护保障合法权益
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的保全证据公证。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接受委托或依据当事人申请,对市场(含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公证购买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经营者在KTV、影院等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播放音乐、影视等作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展会现场展出商品涉嫌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集中销毁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支持公证机构提供远程网上公证服务,针对网络文学、新闻、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允许权利人或相关人员使用公证机构开发的远程公证系统实时取证,作为办理公证的证据材料。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知识产权融资增信,提高履约率,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和金融秩序。探索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加强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公证工作
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积极做好“走出去”企业的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帮助企业对已经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或已经生产、使用的产品、技术,做好在先使用、公开在先证据资料的保全服务,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二、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
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目的在于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权利人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申请书》(见附件),由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
(一)提供悬赏取证广告专家建议
各公证机构凭借专业的证据处理能力,根据权利人对侵权情况的描述、法律关系、主要证据来源、维权主张等内容,通过对基础法律关系、已知事实、所需证据等的法律判断,形成有助于准确证明事实的公证建议证据收集或补强清单,并指引权利人根据不同证据的特性,采取合适的悬赏取证广告收集证据。
(二)固定权利人的悬赏取证意思表示
对权利人单方作出的对外悬赏取证的行为,通过办理声明公证的方式对其意思表示内容进行固定。通过出具公证书的形式为权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增信,提升悬赏取证方式的可信度。悬赏取证公证书应当列明悬赏取证的协议内容、悬赏金额、时限、发布方式、事实和理由等事项。
(三)代为对外发布悬赏取证广告
公证机构在接受权利人对外发布悬赏取证广告的委托申请后,在履行必要的审查确认等公证程序后,即作为权利人的悬赏取证广告发布代理人,通过公证处的官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对外发布悬赏取证通告,对于不特定方作出的承诺取证以及取证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权利人。
(四)保管悬赏报酬并代为支付
知识产权案件悬赏取证公证中可引入悬赏金提存制度,有效解决悬赏金发放的问题。公证悬赏取得的证据,经公证机构审查,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方可向取证方发放悬赏金。
(五)对悬赏取证协议办理公证
对于权利人和取证方达成的长期或特定领域内的持续或定向的取证协议,可以由公证机构对协议内容进行公证。通过协议公证的方式,不仅将双方协商安排的悬赏取证、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完整固定,还以公证书的形式进一步提升协议的真实性、可信度和可执行性。
(六)参与证据校验活动
公证机构对于证据提供方提交的各种类型的证据,以及就证据与维权主张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取证的方式是否合法等核心内容,与权利人、提供方共同进行证据校验并对双方沟通结果进行如实记录,必要时制作公证书,形成完整的证据校验事实证据。
(七)公证机构可出具调查报告
公证机构可依申请辅助核实线索或证据,各公证机构之间亦可建立知识产权公证保护联盟,并可向申请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八)公证机构可依申请参与执行辅助
加强与法院执行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执行通道,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坚强组织领导。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是强化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公证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公证机构要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宣传推介、业务研讨发布、具体业务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公证机构要认真研究,吃透精神,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确保政策理解执行不走样。各区县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进企业”活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加强政企联络沟通,不断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强经验交流,及时总结工作推进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着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申请书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司法局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