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备注 |
(淄)市监支处罚[2021]57号 | 张店昱品服装店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案 | 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张店昱品服装店 | 92370303MA3TPXK61X |
| 张雨 | 1、没收侵权服饰;2、罚款3000元。 | 2021/10/09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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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支处罚[2021]55 号 | 张店区潮牌服饰服装经营部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案 | 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张店区潮牌服饰服装经营部 | 92370303MA3UC8568R |
| 江秀梅 |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没收侵权服饰;3、罚款2000元。 | 2021/10/18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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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支处罚[2021]50 号 | 沂源县艾尔良品服装店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案 | 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沂源县艾尔良品服装店 | 92370323MA3PQHJX4H |
| 张光娟 | 1、没收违法所得107元;2、没收侵权服饰;3、罚款5000元。 | 2021/10/18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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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支处罚[2021]51号 | 沂源县首示外贸服饰店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案 | 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沂源县首示外贸服饰店 | 92370323MA3L28M55R |
| 宋中国 |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没收侵权服饰;3、罚款2000元。 | 2021/10/18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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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支处罚[2021]49号 | 沂源县图得自在服装店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案 | 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沂源县图得自在服装店 | 92370323MA3M9CX8XA |
| 曹秀婷 | 1、没收违法所得215元;2、没收侵权服饰;3、罚款3000元。 | 2021/10/18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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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支处罚[2021]43号 | 临淄区雪宫大嘴猴童装店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案 | 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临淄区雪宫大嘴猴童装店 | 370305600226695 |
| 王芸 |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没收侵权服饰;3、罚款2000元。 | 2021/10/09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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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支处罚[2021]44号 | 临淄鹏博贸易商行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案 | 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淄鹏博贸易商行 | 92370305MA3Q99CF93 |
| 杜爱霞 | 1、没收违法所得5.8元;2、没收侵权服饰;3、罚款2000元。 | 2021/10/09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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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市监支处罚[2021]47号 | 博山城西美痣堂化妆品店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案 | 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博山城西美痣堂化妆品店 | 992370304MA3L00NAX5 |
| 于锦涵 | 1、没收侵权服饰;2、罚款2000元。 | 2021/10/09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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