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转基因食品标注管理建议的办理答复
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4055
建议人: 唐小丽等 9位代表
主办单位: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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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唐小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转基因食品标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转基因食品标示规定及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执行情况

1、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类17种转基因及直接产品要求强制标示。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包括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类17种转基因及直接产品,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在国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除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标注“转基因××”外,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16号)规定: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

目前,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可能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前为原料的,产品类别主要包括豆制品、酱油、酱和植物油等,共有企业40家。检查中发现1家食用油生产企业使用农业转基因大豆,该企业按规定进行了标示。

2、植物油不得标示“非转基因”字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16号)规定: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目前,全市植物油生产企业共15家,检查中未发现违反这一规定的情况。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结合监督检查,加强对全市涉及使用转基因农产品为原辅料企业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主动落实转基因食品标识标注主体责任。

(二)加强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加强与农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转基因农产品的相关信息,督促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做好相关产品的标识标注。

(三)积极推进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监管。

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标注管理的现状,加强调研,积极推动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加强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宣传,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落实。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近年来,转基因食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也愈演愈烈。尤其是在转基因食品标示方面,要么标识很小,消费者很难注意到;要么有些商家乱标识,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群众的餐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