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关于印发<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1年8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抓好落实工作,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采取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专业支持、联合督办等措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执法合力,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起草印发了《关于印发<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通知》明确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主动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咨询制度。
二是《通知》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巡查、社会调查、受理申诉举报和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中,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或发现违法事实明显,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规定情形,涉嫌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重大违法犯罪线索应随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因延迟移送贻误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并按照《关于建立淄博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合作机制的通知》(淄检会〔2020〕4号)要求,将相关案件信息及时录入淄博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三是《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保障机制。联合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业务科室派员组成。双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系,重大事项随时沟通。
关于印发《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