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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 2020-05-15 14:18 浏览次数 :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二、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仲裁检定由当事人向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提交仲裁检定委托书。

2、受理申请。接受仲裁检定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后,依据《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审查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定仲裁检定机构和检定的时间、地点,向纠纷双方发出仲裁检定的通知书。

3、仲裁检定。承担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报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4、审核仲裁结果。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

   5、进行调解。受理仲裁检定的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6、制作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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