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公告公示
守法依规经营警示告知书 ——致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 2019-08-30 16:39 浏览次数 : 

  为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师生饮食安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山东省学生营养健康与学校食品安全提升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重点落实以下主体责任: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按照“地方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要求,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运行良好,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各环节、各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校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题会议,定期组织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落实月度自查制度,校长是月度自查的第一责任人。自查内容依照《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项目,包括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公示项目等内容。

三、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

四、学校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记录应当归档管理,以备检查。自查情况应当在食堂餐厅醒目位置或学校网站公布。

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依法予以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3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